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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实施意见

黔东南府发[2005]26号

颁布时间:2005-02-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颁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用十年左右时间基本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政府的纲领性文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结合我州实际,就我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基本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坚持执政为民,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认真贯彻落实《纲要》提出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目标任务和各项工作措施,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与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和创新行政管理结合起来,与促进全州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建设小康社会结合起来,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二)基本要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必须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要求,加强对政府行政管理的制约和监督,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效率的提高。

  (三)目标任务:力争到2010年建成法治政府的基本框架,2015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05年底前为《纲要》和《意见》学习宣传阶段;第二阶段为2005年—2008年为制度建设和各项工作任务措施落实阶段;第三阶段为2008年—2010年为总结依法行政经验、巩固成果阶段。在体制方面: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基本理顺,政府职能转变基本到位,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行政权力与责任挂钩,与利益脱钩。在法制方面:行政活动有法可依,制度建设反映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合法利益得到保护,违法行为得到纠正或追究。在机制方面:反映人民群众意愿、权责一致的决策机制基本形成,有效化解和防范社会矛盾的机制基本建立,行政监督机制完善,监督效能显著提高。在观念方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法治观念明显提高,对法律信仰和忠诚,尊重、崇尚、遵守法律的社会氛围基本形成。

  二、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四)依法界定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及时修改与政府职能定位不相符的相关规定,按照政府职能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的要求,合理划分政府职能,精简政府机构。建立对各级、各部门职能争议的协调机制,逐步形成机构、编制和职能法定化。

  (五)切实把政府职能转换到制定规划,强化监管和主要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服务并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上来。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实行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能分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的,行政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通过自律途径解决的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不要通过行政管理手段进行解决。加大政府对公共服务职能方面的投入,紧紧围绕我州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决策,探索政府依法提供公共服务、进行社会管理的方式。加快构建社会信用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建立最低生活保障、自然灾害救援、农村五保供养救助等为主要内容的形式有别的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

  (六)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和监督机制。完善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逐步规范部门预算和规范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采购及国有资源经营权、使用权依法出让和收入管理制度,做到征收、使用、管理、收缴分离。规范和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制度;行政机关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变相挂钩返还,行政经费统一由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七)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制定行政许可设定、实施和监督等配套制度。设立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凡行政许可和相关行政机关政务服务均纳入政务中心统一受理,集中办理。对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越权设定行政许可、揽权推责、越权审批、违规收费以及继续执行已经明令取消原行政许可项目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行政责任。积极探索和运用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咨询、行政建议等多种间接管理、动态管理手段,促进行政管理方式优化创新。

  (八)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扩大政府网上办公范围。政府机关行政公文,除国家秘密和涉及到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均应公开。完善政府公报网站、档案信息公开方式,畅通公民便利获取信息渠道。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管理和检索系统,使公民及时有效地查阅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职责权限、处罚额度、办事程序和结果,公布监督方式。

  三、提高制度建设质量,维护法制统一

  (九)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要注重质量,体现发展是执政兴国第一要务,突出加快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主题,统筹兼顾、妥善处理好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以及人力对外开放等各种关系,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能够解决实际问题。

  (十)规范性文件起草制订,要广泛听取意见。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文件草案,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众公布草案等方式向社会听取意见,充分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十一)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定期清理制度。严格执行《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划》,对依法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同级政府或政府部门法制机构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在网站、媒体上公布。对与上位法不符合,与全州改革、发展、稳定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及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制定机关、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对需要修改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实施机关应当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废止书面报告。建立政府规章解释制度,明确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解释程序和权限,建立并公布政府规章咨询窗口和公开电话。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依法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提出异议,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应当予以答复,并作出处理说明。

  四、改革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十二)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抓好凯里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全州农业、林业领域综合执法工作。其他行政机关下设多个机构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应当合并组建综合执法机构。行政执法机关内部应当实行行政执法调查、审核、听证、决定相分离制度,建立健全投诉举报、评议考核、过错追究责任。

  (十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按照主体合法、职权法定、权责统一的原则,完善行政执法主体确认及公告制度。完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和监督管理制度,认真执行《贵州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行政执法人员须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十四)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各级行政机关在作出对行政相对管理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前,应当告知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行政决定作出后,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

  (十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定期开展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范行政案卷评查工作程序,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质量。

  (十六)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合理设置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过错(错案)、行政复议被撤销、行政诉讼案件败诉责任追究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赔偿。

  五、建立健全便捷、经济的防范和解决社会矛盾及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十七)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制订《黔东南州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并完善对各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和社会公共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体系,增强应对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和防范风险的能力,落实基层政府和农村自治组织在行政应急管理中的责任,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十八)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巩固、健全、发展多种形式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充实人民调解员,鼓励引导人民群众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对当事人在基层调解组织主持下依法达成的调解协议,各级人民政府和工作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发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等自治组织的作用,落实街道办事、乡镇政府在防范和解决社会矛盾中的职责。

  (十九)完善信访制度,切实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信访条例》,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行为,依法及时解决信访事项。对于可以通过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举报人通过申请行政复议、仲裁或提起诉讼等途径解决争议。

  (二十)发挥经济仲裁作用,完善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制度,进一步形成多元化社会纠纷解决机制,遵循自愿、合法、及时原则,探索便民、快捷和低成本的中介组织和政府解决纠纷机制。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矛盾和纠纷,都要做好法律法规的解答宣传工作,有效处理各种矛盾、纠纷。

  六、加强行政监督、创新监督工作机制

  (二十一)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各级政府应当自觉接受同级人大的监督、执法检查和质询。并在每年年初向本级人大和上一级政府报告上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依法报送备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政协委员提案和建议。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当按时答辩、出庭应诉。对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

  (二十二)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应依法受理,并作出决定;对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要予以撤销或变更。制定行政复议过错责任追究制,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对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三)创新层级监督机制。贯彻落实《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各项制度,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作用,明确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代表本级政府行使执法监督职能。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备案、重大行政许可备案、行政执法督查、行政执法统计制度。

  (二十四)加强专门监督,强化社会监督。监察部门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工作人员履行法定职责、廉政、效能的情况进行监督。审计机关严格执行审计有关规定,加强对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监督,重大或有社会影响的项目审计,结果要予以公开。不断拓宽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渠道,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应当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完善举报违法行政问题查实追究制度,明确查实追究的程序和责任方式,追究结果要答复投诉人和举报人。

  七、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各项工作落实

  (二十五)切实做好《纲要》的学习、宣传落实培训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将学习、宣传、贯彻《纲要》和《意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基本工作任务,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纲要》和《意见》,把《纲要》和《意见》列入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领导干部中心学习组学习内容。通过学习领会《纲要》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把思想统一到《纲要》的精神上来。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定期对领导干部进行法律学习培训,认真执行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把《纲要》和《意见》相关知识纳入普法规划,列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资格考试、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的重要内容。

  (二十六)明确责任,加强领导。贯彻落实《纲要》是一项全局性和长期性的系统工程和基本任务,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是推进本地方、本部门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要逐级成立领导小组,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领导小组下设立办公室,负责拟定推进依法行政的年度计划和考评监督工作。各级政府要将依法行政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内容,实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绩效考核的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对照《纲要》和上级有关规定的各项任务进行分解,做到工作目标、任务职责和责任人员“三落实”。牵头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统筹协调的作用,协同部门要主动配合,共同完成好所承担的任务。

  (二十七)完善制度,狠抓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对照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工作进度,定期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进行督查。各级人民政府应于每年12月中旬向上级政府和本级人大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政府各部门应于每年12月中向本级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依法行政报告进行审查考评。

  (二十八)加强政府法制机构。《纲要》明确政府法制机构是各级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负责贯彻落实《纲要》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各级人民政府部门要切实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要研究确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法制机构的三定方案及机构的机构建设,充实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政府法制机构及工作人员要进一步增强工作紧迫感和历史使命感,加强学习,提高业务工作能力,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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