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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市城区集中供热管理工作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5]31号

颁布时间:2005-05-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满足城区人民生产和生活需要,现就加强我市城区集中供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荆州市集中供热规划的批复》(鄂发改能源〔2004〕690号)精神,荆州市集中供热以发展热电联产为主,辅之以建设大容量、高参数的高效供热锅炉。城区集中供热以国电沙市热电厂及其扩建工程和荆州城南热电公司作为基本热源,在其供热半径范围内,实行集中供热。同时,限制和关停高能耗、污染大的小锅炉。城区集中供热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规划,配套建设,统一管理,协调发展。

  二、由市经委主管城区集中供热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市规划局会同市经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区集中供热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经委组织实施。市经委要加强热电联产电力管理,确保热电联产的总热效率和热电比符合国家规定指标,提高热电机组利用率,保障热电机组安全经济运行;城区集中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通过招标、投标等形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三、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要依据城区集中供热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新建、扩建、改建城区集中供热工程,需经市经委审批同意后方可到市规划局办理相关规划建设审批手续。工程竣工时,由市经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市规划局在审批涉及城区集中供热设施安全项目时,要先征求市经委的意见。因工程施工影响城区集中供热设施安全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安全措施,经供热单位同意后方可施工。城区集中供热管线需要穿越单位、厂区或宅、院时,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设施损失的,建设单位要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要给予赔偿。

  四、供热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供热单位)必须在市经委办理有关证照,取得从事城区集中供热的资质,方可从生产经营活动;供热运行中的供热参数和运行事故率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要严格按供用热合同按时、连续、保质供热,因突发性故障不能保证正常供热,要立即组织抢修,并通知热用户;发生重大故障,要同时报告市经委。

  五、需要用热的单位和个人,要向供热单位申请办理用热手续,签定供用热合同;热用户更名、增加或减少用热量,要到供热单位办理有关手续;热力供应紧张时,热用户要按市经委的要求申报用热量,严格执行用热计划;热用户要按规定对用热设施进行检修,不得擅自改变用热网管径,不得增加用热管线和转供热,不得改变用热性质及运行方式,不得在用热设施上安装启闭控制装置等。

  六、市质监局要对城区集中供用热设施或维修所采用的设备、材料、计量器具进行标准化审查,并加强监督检查;市环保局要督促供热单位使用的供热锅炉达到国家大气污染物的标准。市物价局按照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做好热力价格检查和管理。

  七、城区集中供热设施和用热设施,以供热母管至用户的第一道阀门后一米为界(专管按投资产权划分),阀门一米以后的设施为用热设施,由热用户负责维护管理。供热单位要在其负责维修管理的城区集中供热设施及其安全距离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危害城区集中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城区集中供用热设施。因特殊情况确需改装、拆除、迁移的,要报市经委同意后方可施工,由此发生的有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城区热网及其附属设施外缘安全距离范围内,不得有修建建(构)筑物、挖坑、掘土、打桩、埋设线杆、爆破作业、堆放垃圾杂物、排放污水等行为。

  九、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经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质监局、市规划局等部门抓紧制定《荆州市城区集中供热管理办法》,使我市集中供热管理更加规范化、法制化。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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