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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襄樊市城区流动人口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

襄樊政办发[2005]21号

颁布时间:2005-03-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襄城、樊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保障流动人口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03]14号)精神,解决流动人口的适龄子女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城区流动人口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流动人口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做好流动人口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依法保障流动人口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巩固“两基”成果,提高义务教育水平,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是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共同责任。各城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要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认真扎实地做好流动人口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确保流动人口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能够“进得来,读得起,学得好”。

  二、本通知所称的流动人口适龄子女是指户籍在襄樊市城区(指襄城区、樊城区、高新区、汽产区和鱼梁洲开发区,下同)以外,其父母在襄樊市城区工作的,年龄在6至15周岁的适龄儿童、少年。上述人员中凡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在襄樊市城区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就读:

  (一)父母均在襄樊市城区务工就业,且至少一人与襄樊市城区工作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在襄樊市城区经商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父母在襄樊市城区暂住地领取《暂住证》,在襄樊市城区购买成套住房或有固定的住所且签订一年以上住房租赁协议的。

  三、符合上述条件需要在襄樊市城区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就读的流动人口适龄子女,应由其父母在每学期开学前规定的时段,向暂住地城区、管委会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父母及适龄子女在原籍的户籍证明或户口簿;

  (二)父母的身份证和在襄樊市城区暂住地领取的《暂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父母与襄樊市城区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在襄樊市城区经商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四)购买成套住房的《房地产所有权证》或住房租赁协议的原件和复印件;

  (五)适龄子女原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各城区、各开发区管委会教育行政部门应于每学期开学前2个月向辖区内的流动人口发布通告,并自发布通告之日起接受流动人口适龄子女入学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半个月向申请对象发放入学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书面告知申请对象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递交申请较晚的,应在学期开学前尽快答复。

  各城区、各开发区管委会教育行政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流动人口适龄子女入学的申请工作,对咨询入学政策的申请对象,必须一次性告知有关入学政策,不得有推诿、扯皮、告知不明等不良工作作风的问题。

  四、明确职责,形成政府牵头,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多种形式接收流动人口适龄子女就学的工作机制。流动人口适龄子女就学实行流入地政府(管委会)负责制,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流动人口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各项工作,各城区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要成立以分管教育工作的领导为组长、有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做好流动人口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流动人口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纳入本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畴和重要工作内容,指导和督促中小学认真做好接收就学和教育教学工作。公安部门要负责为进城务工的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并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进城务工就业的流动人口适龄子女的有关情况。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流动人口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纳入城市社会事业发展计划。规划部门要将流动人口适龄子女就读学校建设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房地产开发规划。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保障经费。机构编制部门对经审查已取得正式学籍的流动人口适龄子女人数,要按鄂政办发[2001]112号文件精神,合理核定接收学校的教职工编制。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使用童工行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负责动员、组织、督促本辖区进城务工就业的流动人口依法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尽快送子女入学。

  五、充分发挥公办中小学的接收主渠道作用。各城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区域流动人口适龄子女入学的需求状况和各接收学校的实际情况,统筹调配、合理安排,确保各公办中小学接收流动人口适龄子女就读。各公办中小学要发挥主渠道作用,充分挖掘潜力,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安排,积极接收流动人口适龄子女接受入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流动人口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在入学条件、收费、评优奖励、入队入团、升学考试、学籍管理、毕业证颁发、困难补助及课外教育活动等方面与城市学生一视同仁。中小学在办理转入、转出手续时,不得向流动人口适龄子女收取任何费用。公办中小学不能容纳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为其就近联系到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就读。

  六、建立流动人口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经费保障机制。市、区两级财政每年要从预算经费和教育费附加中专门安排一部分经费,用于流动人口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并对接收流动人口适龄子女就读的学校按接收就读的人数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同市财政和各城区、管委会教育、财政部门会商,按程序报批后实施)。积极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捐款资助家庭困难的流动人口适龄子女就学。各城区、各开发区贫困学生资助机构要将家庭贫困的流动人口适龄子女列入贫困生资助对象进行资助。

  七、切实减轻流动人口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经济负担。对按规定到各城区、各开发区管委会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学校入学的流动人口适龄子女,接收学校要严格按照财政、物价部门审核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收取借读费。对不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公办中小学入学,而自主选择其他学校入学的,应按规定收取借读费。招收流动人口适龄子女的民办学校,应严格执行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或变相增加学生的经济负担。

  八、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专门招收流动人口适龄子女就读的学校。各城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这类学校进行审批。教育行政部门对这类学校要给予关心和帮助,在师资培训、教育教学等方面予以扶持和指导,同时要加强督导,规范其办学行为,促进其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提高。对办学成绩显著的要予以表彰和奖励。

  九、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流动人口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各种宣传媒体的作用,宣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工作规划、办法措施和实际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广泛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流动人口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

  十、各城区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国务院、省、市政府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国务院、省、市政府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实施意见。

  本通知从2005年3月4日起执行。

  二OO五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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