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政发[2005]16号
颁布时间:2005-05-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荆州市设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鄂财函〔2003〕190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荆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鄂价房服〔2003〕235号),制定了《荆州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荆州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荆州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完善城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基础设施服务水平,实现城市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同步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城市建成区(指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具体范围如下:
(一)中心区,即太岳路以东,红门路以西,南起长江,北至荆沙铁路;
(二)玉桥区,即红门路以东,周家岭变电站高压走廊以西,南起长江,北至荆沙铁路;
(三)武德区,即古城马河以东,太岳路以西,南起长江,北至荆沙铁路;
(四)化工区,即东方大道以西,周家岭变电站高压走廊以东,南起长江,北至荆沙铁路;
(五)古城区,即荆州古城范围;
(六)城南区,即东至东环路,西至西环路,北至南护城河,南至长江。
(七)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后确定的城市新区。
第三条 配套费缴纳按建筑面积计收,缴纳标准为65元/平方米。
第四条 下列建设项目免收配套费:
(一)非盈利性托幼儿园、学校的教育用房;
(二)社会福利设施;
(三)市政工程设施;
(四)军事设施;
(五)城市建成区内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农村村民在本村居民点上按规定面积建设的住房。
(六)招商引资的工业厂房、城区退二进三的工业厂房、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改工业厂房免收配套费的房屋及设施,若所有权人改变原规划审批使用性质,应按相应标准补缴配套费。
第五条 下列建设项目减收配套费,缴纳标准为53元/平方米:
(一)旅游设施项目;
(二)企业自建办公用房;
(三)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六条 减免配套费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的,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缴纳配套费。市政府重点扶持的建设项目,可实行先缴后返的办法,即建设单位在办理规划许可时,先按规定标准缴纳配套费,年底再向市政府提出返还配套费申请,经市政府审查同意后由原征收部门返还配套费。
第八条 配套费为行政事业性规费,其征收资金属财政性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执行,专项用于荆州市城区城市建设。
第九条 市建设委员会下属的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配套费的征收。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荆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沙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荆政发〔1995〕107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