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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武政办[2005]83 号

颁布时间:2005-06-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武汉市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文〔2004〕37 号)和《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武发〔2005〕10 号)精神,保留武汉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对外加挂武汉市中小企业发展局(以下简称市中小企业局)牌子,为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出的职责

  1.工业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制定、技术改造投资管理、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的进出口计划编制、促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推进技术进步与重大装备研制的职责划到市发展改革委。

  2.工业专业市场的建设和发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职责划到市商业局。

  3.典当、旧机动车交易、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管理的职责划到市商业局。

  4.对外经济协调和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以及机电产品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的职责划到市外经局。

  5.指导和管理国有企业的职责划到市国资委。

  6.室内装饰、散装水泥行业管理的职责划到市建委。

  7.家电维修行业管理的职责划到市信息产业局。

  (二)划入的职责

  1.原市乡镇企业局所承担的全部职责。

  2.市公安局承担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环节的储存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3.市质监局承担的民用爆破器材产品质量监督职责。

  (三)增加的职责

  根据《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鄂编发〔2005〕27 号)精神,增加对船舶建造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规范船舶建造市场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监测、分析全市工业经济运行情况,调节工业经济日常运行,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工作,协调解决日常经济运行工作中的突出和重大问题,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工业经济、中小企业、民营经济、乡镇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订发展规划;参与拟订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指导相关的行政执法和减轻企业负担工作。

  (三)指导、协调全市现代制造业基地建设;组织实施现代制造业发展规划,督促落实有关政策措施;结合产业发展规划,研究、策划产业链、企业群的发展。指导全市工业布局,负责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和都市工业园区建设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四)指导、促进中小企业、乡镇企业结构调整,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经济信息;承担市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职责;负责煤炭行业的行政管理工作。

  (五)指导全市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和技术开发机构建设,编制市本级财政挖潜改造资金计划并组织实施;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信息、咨询及技术转让和转化等服务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市产、学、研联合工作;指导全市工业经济信息系统建设和企业信息化工作。

  (六)负责全市电力行政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年度电力调度计划,监督全市电力供应与使用,参与全市电力发展规划的编制,组织协调筹措电力资源。

  (七)负责拟订全市企业信用体系及实施规划,承担全市企业信用建设的日常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八)承担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国家下达的军品科研、生产计划,并负责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和保障服务工作。

  (九)指导中小企业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全市中小企业创业辅导体系;指导中小企业人才引进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中小企业的职称评审工作。

  (十)指导全市中小企业、乡镇企业管理和制度创新工作,促进建立和发展中小企业相关要素市场。

  (十一)研究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政策措施,引导和推动民间资金和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中小企业;提出引进全市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使用方向;拟订并实施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支持计划,引导和规范信用担保行业的发展,促进建立和完善信用与担保制度。

  (十二)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产品质量监督。

  (十三)负责对船舶建造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规范船舶建造市场。

  (十四)归口管理市各工业促进办公室,规范指导工业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建设与发展;管理市经委系统离退休老干部工作。

  (十五)组织指导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开展招商、引资、引智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国内外展览、展销活动。

  (十六)负责委机关干部人事管理和机构编制工作;指导所属单位劳动人事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中小企业劳动技能培训、技术鉴定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负责学会、协会等社团组织的联系工作。

  (十七)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经委(市中小企业局)设 13 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二)综合处

  (三)经济运行处

  (四)科技进步处

  (五)工业发展处(市现代制造业基地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电力处(市“三电”工作办公室)

  (七)都市工业处

  (八)区级经济处

  (九)军工处(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市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对外经济合作处

  (十一)政策法规处(企业信用建设处、市治理“三乱”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二)经济信息与监测处

  (十三)政治处纪检监察、机关党委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经委(市中小企业局)机关行政编制 90 名,其中,主任 1 名,副主任 5 名,纪检组长 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 15 名(含纪检监察、机关党委),副处级领导职数 14 名。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 10 名。

  五、其他事项

  (一)与市发展改革委有关电力管理的职责分工

  1.市经委(市中小企业局)作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和计划用电工作,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授予的电力监督检查权和行政执法权;负责拟订电力经济技术政策和全市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编制全市发电企业年度生产计划,协调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日常生产调度工作;负责监督分析电力运行情况,协调处理电力运行和电网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参与拟订电力行业发展规划和电价调整工作,依法管理供电营业区域划分工作。

  2.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拟订电力行业发展规划;参与电价制订、整顿、改革;负责电力投资项目管理;指导农村电气发展规划及改革;安排平衡全市电力生产。关于电力生产计划,由市经委(市中小企业局)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年度发电总量目标,分解下达发电企业的发电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与市公安等部门有关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

  1.市经委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市公安局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的公共安全管理和使用、运输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3.市经委,市公安局、工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有责任组织查处未经许可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的违法行为。

  (三)有关机构的调整

  1.市经委离退休干部管理办公室仍由市经委管理,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均不变。

  2.市机械、纺织、轻工、化工、物资行业协会更名为市机械、纺织、轻工、化工、物资工业促进办公室,仍由市经委管理。上述 5 个工业促进办公室的人员待遇,仍按照武编办〔2001〕46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3.市节能监测中心(武汉节能技术服务中心)调整由市发展改革委管理;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调整由市建委管理;市家电维修行业管理处调整由市信息产业局管理。

  4.原市乡镇企业局所属事业单位划归市经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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