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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

黄政发 [2005] 8号

颁布时间:2005-04-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城乡各项建设依法依规有序进行,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城乡规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明确规划目标,强化城乡规划领导

  (一)明确城乡规划工作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黄冈的目标,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适应社会城市化、经济现代化发展要求,坚持高起点规划,高质量建设,高效能管理,积极融入武汉城市圈,促进城乡一体化协调发展。

  (二)着力抓好城市和城镇的协调发展。按照武汉城市圈发展战略,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体现特色的原则,构建全市“一心两翼三带”的城镇体系。依托武汉城市圈,做强、做大黄冈中心城市,不断增强鄂东区域中心城市的聚集辐射功能。麻城、武穴应按副中心城市的功能科学定位,结合各自的区位优势,优化整合资源,突出次中心城市的城乡纽带作用。各县(市、区)要着力抓好1—2个重点镇的规划建设,使之尽快建设成为设施完善、功能齐全、产业发达、经济繁荣、示范作用强的农村一定区域的中心。

  (三)加强政府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地要切实把城乡规划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县(市、区)长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要学习城乡规划知识,了解现代城市发展的最新动态,掌握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管理城镇的科学方法,不断提高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水平。

  二、 建立健全机构,加强城乡规划管理

  (四)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设立专门的规划管理机构,以适应依法行政、统一管理和强化监督的需要。

  (五)健全城乡规划决策机制。尽快建立科学民主的城乡规划决策新机制。各地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成立由公务员、专家和社会各界代表组成的规划委员会,作为政府的城乡规划决策机构。所有城乡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都必须经过规划委员会审议,未经审议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有条件的县(市)要建立城乡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形成公众参与、专家评审、政府决策“三位一体”的规划决策、审批、监督机制。

  (六)加强规划集中统一管理。各类开发区以及科技园、工业园、风景区、度假区的规划必须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由城乡规划部门统一管理。县(市)级规划行政管理权擅自下放的要立即纠正。市规划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县

  (市)行使规划管理权限及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保障城乡规划经费。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0〕3号)规定,在健全城乡规划管理机构的同时,把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确保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的5%至7%用于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各县(市)规划报建中心受理建设项目申请,进行工程方案论证时,可收取规划咨询费(具体标准和收取范围按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八)不断强化黄冈城区规划管理。在黄冈城区范围内的所有建设项目,要继续执行黄政发〔2001〕30号和31号文件规定。坚持严格控制老城区,积极发展新城区的规划指导方针。不准在老城区新建、改建和扩建零星建设项目;未经规划部门同意,不准在居住小区、居民点外新建私人住宅;不准在城市主次干道两则就近还建私人住宅;不准在城市规划区内挖山、填湖、随意改变地形、地貌。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严格控制私人建住宅,在黄冈城区范围内严格控制私人新建住宅和单位院内建住宅,加快推进老城区成片改造和新城区成片开发的步伐。

  (九)加强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规划管理。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乡结合部以及城中村近期建设规划和详细规划,着重解决好集体土地使用权随意流转,使用性质任意变更以及管理权限不清,建设混乱等突出问题,尽快改变建设布局混乱,土地利用效率低,基础设施严重短缺,环境恶化的状况。

  (十)继续加强乡(镇)规划管理。乡(镇)是联系农村和城市的纽带,是周边农村的交易平台。城乡规划管理要延伸到乡(镇)一级,建立健全乡(镇)规划管理机制,配备规划管理助理员。乡(镇)规划编制和管理所需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划分,由地方财政统筹安排。

  三、 加快城乡规划编制,完善规划体系

  (十一)编制城乡规划的指导原则。城乡规划要充分体现科学性、预见性和连续性。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城乡协调可持续发展战略,科学预测我市城乡远景发展目标,确定城乡发展空间布局和功能,合理组织城乡交通,统筹安排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优化资源利用,保护生态环境,保护风景名胜和文化遗产,正确处理好城市与城镇、城镇与乡村、局部与整体、近期与远期、城乡发展与耕地保护的关系。新编制或修编各类城乡规划,必须明确强制性内容。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要向社会公布,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十二)加快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要按照国务院审批的《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抓紧黄冈市城镇体系规划编制,统筹安排市域、县域内城镇及城乡居民点与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发展,按“一心两翼三带”的城镇体系框架,确定中心镇的数量和布局。各县(市)都要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各类城镇规划,重点发展县城和中心镇。小城镇和村庄规划要在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指导下,按照小城镇和村镇的建设标准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切忌照搬大中城市的标准。要注重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注重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走资源节约型的城镇化发展道路,坚持“紧凑型”的城镇规划建设方针,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不断改善城镇人居环境。

  (十三)抓好城镇总体规划的调整和修编。2005年要完成黄冈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各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凡城镇总体规划到期尚未修编的,要组织好新一轮城镇总体规划的编制。新编制的城镇总体规划必须明确城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城市总体规划完成后,电力、电信、供水、排水等各专业部门必须迅速编制各分类专业规划。

  (十四)抓紧近期建设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近期建设规划以及风景名胜区规划应以城镇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严格控制占地规模,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对本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各县(市)规划部门要会同文物部门商定保护措施,并纳入风景名胜区规划。新编制的近期建设规划要与“十一五”规划协调同步,充分发挥城镇规划对建设小康、和谐社会的指导作用。各地要在编制完近期建设规划的基础上,全力编制好控制性详细规划,做到近期建设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达到100%.

  四、严格规划审批,确保城乡规划实施

  (十五)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城乡规划审批必须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权限、程序进行。经过批准的各类城乡规划具备法律效力,必须严格依法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城乡规划及规划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修改和变更。对于违反规定擅自修改调整规划或违反规划擅自批准使用土地和建设项目的行政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坚决予以纠正,切实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

  (十六)落实“四线”制度,切实抓好城乡规划的实施。各地在城乡规划的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城镇规划“四线”管理制度,即红线(道路)、绿线(园林绿化、山体)、紫线(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区)、蓝线(江河、湖泊、湿地)规划管理制度,任何建设项目都不得突破“四线”。要积极推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引导下的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在城镇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规划部门要对拟出让的地块进行审查,明确土地用途和规划建设要求。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不得出让、转让和开发建设。对于不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提供土地。

  (十七)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监管互动机制。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严格执行“一书两证”规划行政许可制度。未经规划部门选址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批准立项;没有发展改革部门的建设项目批文,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没有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征用、划拨、出让、转让手续;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没有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开工手续(包括招投标、《施工许可证》等);建设单位未办理项目开工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实施定点放线;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对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在未处罚结案之前,规划部门不得受理该单位或个人其他建设项目的申请。

  五、强化规划监督,依法查处违法建设

  (十八)强化对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加强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城镇规划实施的监管机制。认真接受人大的监督,进一步强化上级对下级的监督、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定期向同级人大报告规划实施情况,下级城乡规划部门应定期向上级城乡规划部门书面报告工作情况。重大规划项目的决策论证、审批要进行批前听证,批后公示,接受社会公众对规划实施的监督。

  (十九)认真履行城乡规划监察职责。各地城乡规划部门要依法强化规划监察执法,防止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加强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建设单位、个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用地和项目建设,以及擅自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和规划审批内容的建设项目,各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坚决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查处。要根据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错案追究制和评议考核制的要求,把规划行政执法的责任落实到领导、落实到部门、落实到执法人员,明确责任追究范围、责任追究对象、责任追究处罚标准和责任追究执行程序。要强化行政许可后的跟踪监督,落实规划监察执法报告备案制度,逐步建立市域、县域城乡规划管理动态信息系统,强化城乡规划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二十)建立行政问责制度。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办)要逐级与上级政府签订规划管理目标责任状,加强对责任状落实情况的考核结帐,并把考核结果纳入对领导班子和有关负责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城乡规划工作领导不力,监管失控,造成重大失误的,要追究领导班子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于违反城市规划的违法违纪重大案件,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新闻媒体要公开曝光。

  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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