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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和《意见》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5-06-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简称《决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鄂政发[2005]12号,简称《意见》)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投资体制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充分调动各类投资者的积极性,有利于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投资管理,对于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深入推进全市投资体制改革。

  二、全面把握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原则和任务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在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起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主要任务是:落实企业自主权,放宽社会资本投资领域;完善政府投资体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健全投资调控体系,改善投资调控方式,促进总量平衡与结构优化;加强投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投资建设秩序。

  三、改革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审批,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04年本)》、《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对核准目录内的项目,企业只需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报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

  对于核准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实行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海关报关手续。

  对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在省政府研究制定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前的过渡期间,仍按原来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对在鄂政发[2005]12号文件下发后(3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之前的过渡时间已审批的项目,如果项目业主(项目法人)要求重新进行核准或备案的,应执行省政府《意见》所明确要求的核准或备案程序。本《通知》下发后,凡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均按省政府《意见》要求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相应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深入推进我市投资体制改革,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

  二OO五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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