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发[2005]12号
颁布时间:2005-05-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各地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观念,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其他领导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机构,明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确保安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研究和解决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突出问题。要建立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逐级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做到安全生产责任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特别是要强化乡镇(街办)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2005年至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安全生产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大力推进"三项建设"(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安全生产法制和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努力实现我市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2005年至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奋斗目标是:到2006年,初步建立市县乡三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完善各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交通(含水上交通)、矿山、火灾(含高危行业)等行业或领域安全事故多发现象得到控制,伤亡人数有较大幅度下降。到2010年,初步形成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法制秩序。全市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性好转,重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和死亡人数有较大幅度下降。力争到2020年,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十万人死亡率等指数大幅度下降,安全生产目标控制水平位于全省先进行列,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性好转。
三、健全机构,保障经费,夯实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建设,明确工作职责。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本级政府的工作部门,人员编制的配备,以保证正常工作开展为原则;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明确一名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原则上应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专兼职管理干部。
各级政府要为安全生产监管、科学研究、先进技术推广等提供必要的办公、办案条件和经费保障,安全生产综合管理、监督检查、行政审批、安全教育培训及表彰先进所需经费和奖励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撑体系建设,建立安全生产专项基金,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和科技信息网络建设的支持力度。
四、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机制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坚持把道路(水上)交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作为重点,全面深入进行整治。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确保深化整治取得新的进展和实效。
建立和完善重大事故隐患的普查、登记、建档、整改、销号制度,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实行市县乡分级负责。整改要坚持定措施、定期限、定责任单位的"三定"原则,落实整改资金,建立整改情况专报制度,跟踪督办。被确定为政府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整改情况,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各地应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和生产安全预警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要以企业为依托,以行业为支撑,以政府为指导,建立分级分行业应急救援体系。市政府成立安全生产救援指挥中心,构建五个救援体系:即以煤矿为主的矿山应急救援体系;以危化品为主的工贸企业应急救援体系;以国道、省道和高速公路为主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以汉江等内河(水库)为主的水上交通应急救援体系;以预防火灾为主的社会综合救援体系。要通过政府支持、企业自筹、有偿服务等渠道筹集资金,努力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增强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能力,减少事故损失。各应急救援体系要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要高度重视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中小企业是安全生产管理的薄弱环节,对部分认识不到位、管理基础差、安全投入不足的中小企业,要从组织领导、工作机制等方面研究和探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办法,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日常监管,积极提供安全技术、人才、政策咨询服务,指导、帮助、督促中小企业搞好安全生产。
五、严格实行安全生产准入制度,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要求,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程序,严把准入关,对新开办的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必须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做到持证生产(经营);已经投入生产的企业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时限和条件,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矿山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等具有较大风险的项目,要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专门论证和评价,提出安全生产措施和方案。未通过"三同时"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不得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得投入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要设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保证必要投入,积极采用安全技术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要积极运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风险评估、安全评价等办法,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全面推行企业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活动,企业生产流程的各环节、各岗位均要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质量责任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要建立企业(特别是高危生产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具体标准参照国家规定),形成企业安全投入的长效机制。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减少企业事故风险,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实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凡从事矿山、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单位及人员密集场所、特种设备等行业必须收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具体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可转作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的行为,要严格依法依规查处事故,追究责任。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严格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特大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及安监部门报告,由市安监、监察、检察、公安、工会等部门组成事故联合调查组对事故进行查处,并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事故查处情况,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
七、大力构建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能。工青妇组织要围绕安全生产,发挥各自优势,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强化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宣传部门,要大力宣传有关政策、法律法规、重大举措、先进典型和经验,丰富"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等活动内容,对忽视安全生产的典型事例予以曝光。教育部门要在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开设安全知识课程,提高青少年在道路交通、消防、燃气等方面的识灾和防灾能力,不断增强群众依法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二○○五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