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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电动汽车研发及产业化的意见

鄂政发[2005]22号

颁布时间:2005-05-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推进我省电动汽车研究开发及产业化,抢占新一代汽车产业发展制高点,提高汽车产业的竞争力,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对发展电动汽车重要意义的认识。面对能源、环境问题的严峻挑战,研制高效、节能、环保的电动汽车将成为新一代汽车产业发展的主导方向。抓好电动汽车研发及产业化,是重要的战略储备,是关系我省汽车产业和国民经济长远发展的一件大事,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措施,扎扎实实地推进。

  二、抓紧制定湖北省电动汽车发展中长期规划。要立足当前,着眼未来,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按照国家既定战略和分工,重点抓好混合动力汽车研发及产业化。同时,发挥我省在燃料电池技术方面的优势,加大支持力度,争取在燃料电池技术研发上有所突破,为开发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培植后劲。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负责规划编制工作。

  三、进一步完善电动汽车研发体系。以东风电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为依托,联合有关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加快组建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研发的实体。以武汉理工大学为依托,组建湖北省燃料电池重点实验室,加强对燃料电池关键技术和关键材料的研发,加强优势学科培育和人才队伍建设。以武汉市电动汽车示范运营有限公司为依托,继续抓好混合动力汽车和纯电动观光汽车的示范运营。

  四、加大对电动汽车研发及产业化的资金支持。设立电动汽车发展专项资金,从2005年至2010年,省财政和武汉市财政每年各安排资金1000万元,专项支持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的研发和产业化。

  五、东风电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至2010年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分成部分,以及地方收取的其他税费,由同级财政给予专项支持。属省级财政收入的,由省级财政列专项支持;属市级财政收入的,由市级财政列专项支持。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和武汉市财政部门制定。

  六、从2006年至2010年,对于我省境内生产的燃料电池汽车、混合动力汽车和纯电动汽车(经旧车改装的燃料电池汽车除外),全额免征公路养路费和车辆通行费。

  七、对电动汽车办理行驶证件给予支持。对在公众道路以外的场地(如公园内等)行驶的电动汽车不实行登记管理,车主不必申请机动车登记,不需领取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需要上公众通行道路行驶的电动汽车,只要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并提交车辆购置完税证明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电动汽车的外廓尺寸或乘坐人数,分别核发大型或小型汽车牌号和行驶证。驾驶人员驾驶电动汽车时,持与之同类准驾车型的汽车驾驶证即可。

  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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