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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十堰城区法定门楼户牌设置工作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5]31号

颁布时间:2005-04-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茅箭区、张湾区人民政府、十堰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省政府的要求,我市城区正按照《十堰市城区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实施方案》(十政办发〔2003〕36号)进行法定门楼户牌的设置工作。为尽快完成城区法定门楼户牌设置,确保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顺利换发,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和理顺设置费用筹措渠道

  (一)单位出资设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经济状况较好企业的房改房,其法定门楼户牌的设置及《门牌证》费用由单位承担。其费用在福利费中列支,也可在办公或管理经费中列支。

  (二)物业公司出资设置。房管部门将法定门楼户牌的设置,列入物业管理基础建设,督促其做好法定门楼户牌设置和《门牌证》发放。其费用在其物业管理费中列支。

  (三)房地产开发商出资设置。在建商品房法定门楼户牌的设置费用,列入工程预算。新开发小区和新建商品房的开发商,应主动到其所在居委会申请设置门楼户牌。由居委会报市地名办公室进行命名编号,按国家标准统一制作门楼户牌。

  (四)个人和店主出资设置。散户居民、商铺出租门面门牌设置,由居委会通知散户居民和出租方,统一收费、订货,督促承租方进行安装;东风公司出租门面的法定门牌设置,由其生活服务部组织实施。门楼户牌和《门牌证》费由散户居民或承租方承担。

  (五)贫困人群的门牌由财政拨款设置。城区低保居民和特困企业职工法定门楼户牌的设置费用,凭相关证件或证明,由居委会认真统计上报,逐级严格审查后,在低保经费中列支。

  二、明确职责,严格执行地名标志的有关规定门楼户牌设置涉及千家万户和各个单位,情况复杂,任务繁重,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门楼户牌设置顺利进行。

  地名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和新增门楼户牌设置的审批工作,研究制定法定门楼户牌的保护和维护办法。公安部门要规范户籍管理,坚持户籍登记和申办居民身份证必须持有《门牌证》。企业在工商部门申请注册、年审时必须持有《门牌证》。房屋产权交易时凭《门牌证》进行登记,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法定地名和国家标准门楼户牌的房屋,一律不予办理交易手续;凡是《门牌证》未发到住户的,未设置结束的小区,物业管理以未达标对待。邮政部门对未设置法定门楼户牌的单位和个人信函,可做“查无此址”处理。广告媒体要规范广告审查,对广告发布人的法定门牌详址,应以《门牌证》记载为准。

  城管部门将商铺和单位法定门牌的规范设置,列为整顿市容的一项重要内容,督促商铺做到一店一法定门牌,安装整齐划一。

  三、加大宣传力度市地名办公室和市公安局共同组织宣传专班,编制宣传工作方案,在新闻媒体联合发布公告,把设置法定门楼户牌“与人方便,自己方便”、“利人利己,利国利店”的意义及与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关系,宣传到单位、居民、店主,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每个单位、每个人都自觉关心、支持门楼户牌设置。争取在9月底前,完成城区法定门楼户牌设置和《门牌证》发放的工作。

  二○○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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