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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落实经费保障政策推动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襄樊政办发[2005]33号

颁布时间:2005-03-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落实经费保障政策推动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关于落实经费保障政策推动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2005年3月13日)

  特殊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残疾人接受国民教育的重要途径,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标志。近年来,我市的特殊教育事业有了长足发展,特殊教育学校由1989年的1所增加到5所,在校生由1989年的169人增加到363人,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了94.5%。但是,我市的特殊教育事业还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问题,尤其是教育经费投入不足严重困扰着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为进一步推动特殊教育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现就落实经费保障政策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特殊教育经费政策,建立经费保障机制

  (一)按照特殊教育经费以地方政府投入为主的原则,我市已建有特殊教育学校的4个县(市)要保证特殊教育必需的办学经费,并使特殊教育学校生均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生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

  (二)按照我市特殊教育学校的总体布局要求,襄阳、谷城、保康3县(区)未设立特殊教育学校,其残疾儿童少年均依法进入市盲聋哑学校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根据鄂教普[1999]003号《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鄂政办发[1997]46号文件相关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应将特殊教育事业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参照往年惯例,上述3县(区)应根据就读的学生数按照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由所在地财政列入预算并按时向市盲聋哑学校拨付特殊教育办学经费。

  (三)根据市区财政体制调整的实际和基础教育“分级办学、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规定,市辖各城区政府均有举办特殊教育的办学职责。各城区政府从2005年起,参照襄阳等县(区)的做法,预算并向市盲聋哑学校支付特殊教育办学经费。

  二、设立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助学金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4]76号)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及残联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开展多种形式的扶残助学活动,建立和完善助学制度,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完成学业”的规定,市、县两级每年要列出一定数量的特殊教育专款,设立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助学金,以帮助他们接受义务教育。

  三、多渠道筹集特殊教育经费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01]92号)第十六条“社会福利彩票所募集的福利金也要支持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的规定,市、县两级均应把特殊教育经费纳入社会福利资金项目的使用计划,每年资助特殊教育学校一定数额的资金,并使之成为保障特殊教育发展的稳定经费渠道。

  (二)生存教育是残疾人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要让残疾人能够生存下去,必须对其开展能供其生存的职业教育。根据国办发[2001]92号文件第十六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应有一部分用于支持当地特殊教育学校开展职业教育”的规定,市、县两级残联每年应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助特殊教育学校开展残疾人各种职业教育,帮助残疾人及时得到职业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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