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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在全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开展奖励扶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武政办[2004]153 号

颁布时间:2004-08-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在全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工作的意见》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八月二日

  市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在全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

  家庭开展奖励扶助工作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是鼓励广大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的一项重要措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4〕21 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经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在全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开展奖励扶助工作。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特提出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 60 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它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关心,是一项民心工程。开展这项工作是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制度创新,它使计划生育家庭在经济上真正得到实惠,有利于帮助他们解决养老问题;同时也增强了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感召力,树立政府为民、务实、廉洁的良好形象。开展这项工作也是进一步解放“三农”问题,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它将使农村中最需要也最应该帮助的群体得到帮助,有利于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稳定。同时,也有利于计划生育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对于促进城乡协调和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全面发展具有积极重要的作用。

  二、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的对象、标准和原则

  (一)奖励扶助对象及标准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 年至 2001 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 60 周岁。

  奖励扶助标准是,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妻,按人年均 600 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 60 周岁的,以该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全市从 2004 年 7 月 1 日开始执行。

  奖励持助金发放,要建立资格认定、资金发放和监督检查三者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机制,采取建立财政专户和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以及委托代理机构直接发放的方式进行。

  (二)确认程序

  1. 本人提出申请。

  2. 村民委员会、计生协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 区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张榜公示。

  5. 报市、省、国家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的原则

  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的最低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示,逐级审核、群众和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3.直接补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渠道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4.逐步完善、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三、确保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落实到位

  2004 年全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属地方自行试行阶段,其奖励经费由市、区各负担 50% ,其中,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奖励经费由其自行解决。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奖励政策的兑现。以后年份的奖励经费待中央、省级负担比例确定后,再另行通知。

  四、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的工作任务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做好奖励扶助工作

  为加强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工作的领导,成立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协调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刘顺妮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石大鸿、市计生委主任韩燕君、市财政局局长张福来任副组长,市计生委副主任舒文斌、纪检组长周汉超,市委宣传部巡视员涂永红,市财政局副局长周学云,市监察局副局长陈启明,市公安局副局长刘建年,市审计局副局长吴乐平,市民政局纪检组长陈杰锋,市广电局党组成员陈荣路,长江日报社副总编刘立民,武汉晚报社副社长何健生任成员。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舒文斌兼任主任,周学云兼任副主任,工作人员从各相关单位抽调。各级政府都要成立相应的协调领导机构,同时,各级领导同志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亲自抓,负总责。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切实做好工作,要把此项工作纳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追究地方主要领导人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二)严肃纪律,确保政策执行公开、公平、公正

  各区要在去年年底摸底调查的基础上,组织人员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对象的个案统计信息进行全面检查,严格按照所定条件,逐人登记、核实、造册、建卡。各级计生部门必须严格、准确地把握和执行奖励扶助政策,把奖励扶助的政策交给群众,让群众充分了解政策界线、奖励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奖励扶助的标准和奖励扶助金的发放程序,以增强政策的透明度。要严格按照审核程序,将奖励扶助的对象名单在规定范围内张榜公布,接受群众评议和监督。各级计生部门要按地方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审核,切实把好奖励扶助资格确认关。市计生委、市财政局将组织力量对全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的统计数据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有意多报或个案信息质量较差的单位,将在全市予以通报,并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大社会宣传力度,确保奖励政策深入人心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工作的各项规定,让广大农民了解国家的奖励扶助政策,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要做好基层干部和管理服务人员的培训工作,使其增强政策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熟练掌握具体操作程序,切实履行职责。

  (四)建立协调统一,相互制约,资金安全发放与监督评估机制

  各级计生部门要严格把握政策,做好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建立个案信息档案、数据汇总分析和日常管理监控等工作。扶助财政部门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奖励扶助资金委托发放机构要按委托服务协议要求,确保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到人。监察、审计等部门要积极协助做好相关监督工作。

  五、工作日程安排

  2004 年 8 月初召开全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动员大会,部署全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

  8 月中旬区级完成宣传、发动及摸底、公示、上报工作。

  9 月中旬市级完成检查、督办、上报工作及各级奖励资金到位和个人帐户的开设工作。

  12 月底将奖励扶助资划到个人帐户。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予批转。

  武汉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武 汉 市 财 政 局

  二00四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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