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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5-03-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统计工作是实行科学决策和管理的重要基础,是制定政策、规划的重要依据,是宏观调控和监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确保统计数据质量,提高统计服务水平,保障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统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化改革,逐步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统计制度

  (一)完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规范地区GDP核算方法,建立地区GDP数据联审制度和GDP核算下管一级和下算一级的制度,规范地区GDP数据的发布时间和发布方式。

  (二)改革和完善统计指标体系。逐步建立反映社会进步、可持续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内容的统计制度和方法,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现代服务业、商贸流通业、现代物流业、常住人口等方面的统计制度。加强对经济增长过程中能源、重要原材料、土地使用、环境影响等方面的统计监测工作。

  (三)创新统计服务方式。统计工作要切实为党政领导决策服务,同时拓展强化为社会公众服务的职能。要建立和完善统计信息发布制度,发挥统计信息在引导企业投资行为和居民消费行为中的作用,提高统计服务水平。

  二、依法统计,切实提高统计执法水平

  (一)开展统计普法教育。结合“四五”普法教育和经济普查等工作,扎实开展统计普法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的统计法制意识,促使统计调查对象自觉接受统计调查,及时、如实提供和上报统计资料,制止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二)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强化统计执法监督机制,全面实施统计核查制度,持之以恒地抓好统计执法工作。突出重点,集中力量,定期开展统计执法专项检查,对典型统计违法案件进行曝光和查处。进一步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程序,严格执法管理。各级统计、监察、司法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统计执法工作。

  (三)加强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要强化质量意识,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巡查和检查等管理制度,着力加强GDP、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城乡居民收入、价格指数等国民经济主要统计数据质量的审核评估工作,确保国民经济和社会主要统计数据真实、可信。

  (四)切实维护统计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各级各部门负责人要带头学习和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统计机构独立行使统计调查、报告、监督的职能。对干扰统计工作,默许、暗示、授意、胁迫下属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领导干部,必须依法追究责任。

  三、强化基础,大力加强统计能力建设

  (一)健全统计机构。严格按照《统计法》有关规定,做好区级统计机构单独设置工作。建立市、区(街道办事处)两级社情民意调查网络,搞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行业的发展规划和综合协调工作,规范发展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市场。

  (二)重视和加强基层统计建设。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配备统计工作人员,建立健全统计工作网络。各行政村要明确专人负责统计工作。各统计调查单位要保证有一定力量完成各项统计任务,着力做好各项统计台帐和原始记录。

  (三)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要进一步明确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职责分工,加强相互间的沟通协作。要完善统计信息报送机制,确保各部门、各行业报送统计、会计等业务资料渠道的畅通。各级统计、工商、税务、技术监督、民政、编制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尽快建立统一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开展统计调查和行政管理提供基础资料。要规范部门统计调查行为,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统计调查项目,需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审批;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应报送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备案。

  (四)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要进一步完善统计信息工程建设规划,明确建设目标、任务和进度。要加强乡镇联网、企业统计直报网络、统计数据在线处理和统计综合数据库建设,力争在全市建成一个以政府统计部门为主干,以信息丰富、结构合理、高效安全、充分共享为特征,覆盖政府各部门、各乡镇和大中型企业的统计信息处理网络。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单位和部门统计信息化建设相关业务的规划、指导和协调。

  (五)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统计队伍。统计工作人员要具有坚持原则,敢于报真数、说实话的良好素质。各地、各部门要把统计队伍建设尤其是高素质统计人才的培养、引进、使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保证统计机构的稳定和统计人员素质的不断提高。要完善统计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六)为统计部门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统计部门承担着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职能。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及时帮助统计机构解决实际问题,不断改善统计机构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统计部门开展统计业务、大型普查、抽样调查和重点专项调查所需经费,各级财政要及时予以安排。

  二OO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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