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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的通知

宜府发[2005]13号

颁布时间:2005-04-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去年以来,我市大力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取得了良好效果,我市食品安全形势明显好转。但是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仍然存在职能混淆、责任不明的情况,行政不作为、越权执法、重复执法等现象不同程度的存在,给我市食品安全形势带来不利影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有关文件精神,确保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各环节食品质量卫生监管到位,有力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各级政府应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统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全面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业;切实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县市区政府应与所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定食品安全责任书。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食品安全工作负责人,配备兼职食品监管员,负责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的信息收集、情况反馈、协助检查等工作,创造依法监管的良好环境。特别是对城乡结合部和农村边远地区的食品小作坊、食品摊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掌握情况,协调组织好监管工作。

  二、进一步理顺相关部门之间的职责关系,落实责任,充分发挥各相关食品卫生监管执法部门的职能作用。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4〕35号)和省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鄂编发〔2005〕4号)文件精神履行职责,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实行分段监管。各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的同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切实防止行政不作为和越权行政,因不履行职能或不正确履行职能造成具有重大影响的损失或后果,有关负责人要承担领导责任。对于违法越权行政的,各级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

  三、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大执法力度。工商、卫生和质监部门应及时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互相通报,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构建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对于存在职责交叉的监管工作,如对“前店后厂”等类型食品企业的监管,要按照一个部门为主,其他部门为辅的原则切实监管到位,在具体监管工作中按照“谁先发案谁处理”的原则执行,既不能出现执法空挡,也不能重复执法和多头执法。

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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