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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开展寺庙(文物古建筑)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拉政发[2004]94号

颁布时间:2004-12-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公安部白景富副部长在公安部消防局《关于我局派员赴西藏、青海参加会议和调研等情况的报告》上批示:“应一个寺庙一个寺庙地落实防范火灾措施,西藏、青海要作为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工作的重中之重”。结合近期国内重特大火灾事故和文物古建筑保护单位火灾事故频频发生的特点,为严防我市寺庙(文物古建筑)火灾事故的发生,巩固我市上半年消防宣传工作进寺庙活动所取得的经验和成绩,认真总结经验。针对寺庙(文物古建筑)火灾隐患突出等问题,切实提高我市寺庙(文物古建筑)管理人员和僧侣消防安全意识,增强防火灭火能力,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及时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将我市寺庙(文物古建筑)作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全力做好寺庙(文物古建筑)消防措施的落实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会议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从讲大局、讲政治的高度出发,按照一个寺庙一个寺庙地落实防范火灾措施,大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灭火常识,提高广大僧尼和管理人员的自防自救能力,消除寺庙(文物古建筑)存在的火灾隐患,不断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牢固树立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主体意识,深入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立起寺庙“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管理模式。通过各级政府、文物及民宗部门、文物单位的使用和管理部门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将消防安全责任层层落实,分解到具体人员,做到寺庙消防安全处处有人管、隐患整改时时有人抓。

  二、组织领导为切实将我市寺庙(文物古建筑)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深入贯彻落实,成立拉萨市寺庙(文物古建筑)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

  组 长:塔 杰

  拉萨市副市长副组长:洛 布

  拉萨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益西多吉

  拉萨市公安局局长成 员:赵 玉 元

  拉萨市民宗局党组书记 副局长肖 元 春

  拉萨市文化局副局长、文物局局长吴 荣 富

  拉萨市公安局副局长格 多

  拉萨市财政局副局长蒋 阳 亮

  拉萨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由王茁飞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

  市区排查工作由市民宗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文物局等单位各抽调1~2名工作人员,组成监督小组。

  七县一区结合实际,相应成立由分管副县(区)长为组长,统战、民宗、公安等部门为成员的排查工作组。

  三、任务分工

  1、国家级、自治区级重点文物建筑单位(寺庙)由市民宗局、市文物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具体进行逐一排查整改火灾隐患工作。

  2、县、市级文物古建筑单位(寺庙)和非文物寺庙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民宗、统战、公安负责进行逐一排查整改火灾隐患工作。

  3、市区工作组和各县(区)排查工作情况于12月15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厅。同时抄送市公安消防支队、公安局、民宗局、文物局和财政局。

  4、此次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信息汇总由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负责,各县区开展的工作汇总和上报工作由各县区公安部门负责,将信息及时于每月30日以前反馈给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

  5、由市文物局、市民宗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组成的监督组,深入各县、寺庙(文物古建筑)进行检查指导工作。

  四、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目标

  1、抓住突出隐患,落实防范措施,严防火灾事故。今年开展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宣传“五进”第一战役取得成绩的基础上,针对寺庙存在的突出隐患,逐一落实火灾防范措施,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2、对在寺庙保护范围内设置的公共娱乐场所、招待所、民宅及私搭乱建的临时简易建筑,应责成文物、民宗及寺庙在采取防范措施的同时,设法搬迁或拆除。

  3、立即清除在寺庙内存放的易燃易爆物品及柴草、木料等可燃物。

  4、针对寺庙电气线路老化、私拉乱接现象,制定维修改造方案,限期改正。

  5、规范管理宗教活动用火和僧尼等人员在寺庙内的生活用火行为。

  6、多方筹集资金,在争取政府投资的同时,要求寺庙投入部分“香火钱”,增加和改善寺庙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并配备消防沙、土碱、水桶等简易消防器材。

  7、检查年度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将消防安全责任层层落实,分解到具体人员,做到寺庙消防安全处处有人管、隐患整改时时有人抓。

  五、时间和步骤时间:从今年11月份到明年5月底。

  步骤:(一)准备阶段(11月15日至11月20日)

  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按照自己职责,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确保人员到位,工作到位。重点文物单位自身也应建立专门组织机构,确定专人负责。

  (二)组织部署阶段(11月25日)

  以市政府名义召集七县一区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召开今、明春防火安全工作会议,明确寺庙和文物古建筑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大意义,提高各单位对寺庙(文物古建筑)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统一思想,增强做好文物单位安全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确定联合检查组成员、职责分工,确保排查整改不留死角。

  (四)贯彻落实阶段(2004年11月26日至2005年5月30日)

  1、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职能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合理安排人力,立即深入各寺庙进行排查整改。

  2、在各县区人民政府的高度领导下,通过各单位的共同努力,力争在短期内对寺庙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整改,使我市寺庙(文物古建筑)火灾隐患大幅减少、防范火灾的综合能力显著提高、消防安全状况明显改善。

  3、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期间,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职能部门结合实际,采取形式多样、灵活机动的宣传方式,将此次活动深入人心。

  (五)检查指导阶段在每个月的月底,由市文物局、民宗局、公安、消防、新闻媒体等监督指导组,共同深入各县区、寺庙(文物古建筑)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工作。

  (六)验收评比阶段(2005年4月20日至4月28日)

  监督组对七县一区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综合验收评比,将成绩公布,并将此成绩纳入各县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届时予以公开表彰。

  (七)总结上报阶段(2005年4月29日至31日)

  将此次排查整治工作进行认真总结经验,并及时形成文字材料上报市人民政府。

  六、几点要求

  1、文物单位消防宣教工作任务重、时间紧、难度大、点多线长、面广,各单位要增强做好此项工作的紧迫感。

  2、增加经费投入,要充分占据宣传工作的主阵地,发挥新闻媒体有效作用,利用消防宣传的契机,整改火灾隐患,消除不利因素,并解决排查整治工作中的实际困难。

  3、清除消极思想,把消防宣传进寺庙活动与排查整治工作有机结合,广泛听取群众建议和意见。

  4、通过此次宣传进寺庙活动,让所有僧尼成为保护寺庙消防安全的主人,确保寺庙不发生大的险情。

  5、各级政府、各级职能部门要建立完善各级领导消防工作责任制,确保此次工作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宣传到位,达到预期的目的。

  6、各县区公安局、基层派出所要按照《西藏自治区县公安局及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对辖区内的县市级寺庙及其它文物保护单位一个一个地进行火灾隐患排查整改。

  7、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派员参加政府和职能部门工作组,深入各县、乡(镇)寺庙进行排查整改。

  二00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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