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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政发[2005]8号

颁布时间:2005-04-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十堰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04〕66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05〕4号)和全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改革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市场化改革取向,以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为宗旨,加快推进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把农村信用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企业,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健全服务功能,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帮助农民增加收入,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二)改革目标

  进一步理顺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明晰产权关系,创新经营机制,完善服务功能,增强发展后劲,提升支农服务水平,实现农村信用社健康发展。全市农村信用社到2006年底,各项存款余额达到80亿元;各项贷款余额达到55亿元;法人单位全部实现盈利,当年利润总额达到4000万元;股本金达到7亿元;农村合作银行资本充足率达到8%以上,各县联社资本充足率达到4%以上;不良贷款占比降至13%以下。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改革产权制度

  1、在十堰城区组建农村合作银行。即以市联社为主体,在现有城区联社和荣昌、财源、江北、五堰四家直管社基础上组建十堰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是由十堰城区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入股组成的股份合作制金融企业。依据《商业银行法》,按照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原则经营。其股权设置、法人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规则按照银监会《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进行。

  2、对丹江口、郧县、郧西、竹山、竹溪、房县、武当山7个县(市、区)联社实行统一法人产权改革模式。按照“统一法人,授权经营,分级核算,单独考核”的原则设置分支机构,实行授权授信制度。其机构设立、股权设置、法人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规则,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3]12号)文件要求进行。

  (二)改革管理体制

  城区联社、四家直管社整合成立后的十堰农村合作银行,下设若干支行。受省联社授权,履行对各县级联社的管理、指导、协调、服务等职能。

  (三)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健全社员(股东)大会、理(董)事会、监事会“三会”组织,完善“三会”议事规则,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制衡,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

  创新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建立干部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的选人用人制度。实行个人收入与工作绩效挂钩,大力推行客户经理制、经营承包制,合理拉开收入差距。

  引入现代金融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利用信息手段,建立风险识别与评价、成本核算与控制等机制,强化对信贷投放、费用开支、资金营运等业务的监管,划分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上下级之间的职责,全面提高内部控制水平和资金营运质量。

  增强服务功能。从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拓宽服务领域,创新服务品种,增加服务手段,充分发挥机构网点优势,提高服务水平。

  三、改革的条件和要求

  农村信用社实施产权制度改革,必须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和银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组建农村合作银行的主要条件和要求:

  1、发起人不少于1000人;

  2、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3、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4%;

  4、不良贷款比率低于15%.

  (二)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法人的条件和要求:

  1、全辖农村信用社账面资能抵债;

  2、基层农村信用社自愿;

  3、县市区联社有较强的管理能力;

  4、统一法人后股本金达到1000万元以上,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2%.

  (三)专项票据的申请、兑付条件:

  专项票据是人民银行发行,专门用于置换改革试点省份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和历年亏损挂账的票据。专项票据期限2年,年利率1.89%.

  专项票据申请以县(市)为单位考核,考虑专项票据置换不良贷款和弥补历年挂账亏损因素后,实行统一法人体制的农村信用社资本充足率应达到2%,农村合作银行资本充足率应达到8%.

  专项票据到期时,以县市区为单位考核,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银行给予兑付:实行统一法人体制的,资本充足率达到4%;农村合作银行资本充足率达到8%;按“一逾两呆”口径考核,不良贷款比例较2002年末的降幅不低于50%.

  专项票据到期时,资本充足率和不良贷款占比未达到上述规定的,人民银行给予推迟兑付期2年,该期限不计付利息。推迟兑付期期满时,两项指标仍未达到规定标准,人民银行以其不良贷款和历年挂帐亏损置换回专项票据。

  四、国家和省配套扶持政策

  (一)国家配套政策

  1、对亏损农村信用社1994至1997年期间因执行国家宏观政策开办保值储蓄而多支付的保值贴补息,由国家财政在3年内予以拨补。

  2、从2004年1月1日起至2006年底,对农村信用社一律暂免征企业所得税。从2004年1月1日起,对农村信用社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2004年多征收的税款实行退库。

  3、人民银行按农村信用社2002年末实际资不抵债数额的50%,通过发行专项票据和发放专项借款两种方式,帮助农村信用社消化历史包袱和历年亏损挂账。2002年末,全市农村信用社实际资不抵债数额为10亿元。按照全省统一部署,我市拟全部选择专项票据,达到兑付条件后,以上预计可获得资金支持5亿元。

  4、实行灵活的利率政策,允许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的1至2倍范围内浮动。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不上浮,对受灾地区的农户贷款还可适当下浮。

  (二)省政府扶持政策

  1、资金扶持。在2005年和2006年,省财政每年安排6000万元资金,用于帮助亏损农村信用社达到专项票据兑付条件。

  2、税费减免。

  (1)根据国务院规定,从2005年开始,农村信用社享受2%营业税优惠政策后,其余的3%营业税及附加,在历史包袱未消化完之前,由各市州、县(市)财政根据所属地区农村信用社从事金融保险业务按3%税率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数额,分级建立农村信用社风险防范金,用于处置农村信用社的风险。

  (2)在2005年至2009年的5年内,对农村信用社应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实行困难性免征;对农村信用社免征机构变更登记费、物价调节基金、土地闲置费等有关费用。

  (3)对农村信用社土地资产处置方面的优惠政策,等同于国有企业或属企事业单位的改制,其优惠标准统一按鄂发[2003]5号文件执行。

  (4)严禁向信用社乱收费和乱摊派。

  3、加大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力度。

  4、帮助信用社增资扩股,提高资本充足率。

  5、支持农村信用社加快业务发展。

  五、我市各级政府的帮助措施

  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和发展,关系到全市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和金融、经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各级政府必须在降低不良贷款、提高资本充足率等方面采取积极有效的帮助措施。

  (一)积极优化农村金融环境

  1、营造公平竞争的金融环境。大力开展创建“金融安全区”活动,切实取消不利于农村信用社发展的有关限制性、歧视性政策。积极引导各类涉农资金、财政资金等存入农村信用社。严防金融机构提高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净化农村金融市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为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外部环境。

  2、严厉查处和纠正各类逃废债行为。对涉及农村信用社的各类案件,要加大执行力度,确保执行款及时划转到信用社。破产案件必须坚持依法办理,各级法院对申请破产企业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要进行严格审查,采取有力措施保护农村信用社债权。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有争议的事项,要及时上报市支持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确保农村信用社资产免受损失。

  3、营造积极的舆论环境。各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农村信用社的地位、作用和资金实力,宣传农村信用社为支持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所做出的贡献及良好的发展前景,增强社会公众对农村信用社改革的信心。

  (二)全面落实各项扶持政策

  1、积极帮助农村信用社取得专项票据。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农村信用社开展增资扩股、清收盘活不良资产等工作。鼓励、动员辖内农民、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含公职人员)、工商企业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积极入股信用社,帮助农村信用社提高资本充足率。对公职人员拖欠的2200万元贷款,限期不能归还的,严格执行“三停五不”。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各职能部门拖欠的农村信用社4300万元贷款比照“两员”贷款清收办法,迅速签订协议,分期偿还,按期通报。确保农村信用社达到国家规定的专项票据发行、兑付条件,按时、全额取得专项票据资金。

  2、对原政府部门组建的两家城市信用社,在并入农村信用联社前形成的尚未弥补的1826万元经营性亏损,市政府以同等价值的土地资产予以弥补。

  3、给予财税及收费方面优惠。

  (1)积极落实国家、省政府出台的各项配套扶持政策。对2004年多征收的金融保险业应税收入营业税款,实行退库或在以后应交的营业税中抵减,2005年内仍未抵减完的,年终时办理退库。

  (2)对房地产抵押贷款,借款方借款到期后无力偿还本息,信用社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企业以资抵贷的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农村信用社接收和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视情况减免。

  (3)严禁有关部门对信用社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拉赞助。

  六、组织领导和工作步骤

  (一)组织领导

  成立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王启泉为组长,副市长彭承志、市政府副秘书长孙成林、市银监分局沈道银、人行十堰中心支行周国良、市信用联社马泽军为副组长的全市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法院、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审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等单位。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市农村信用社改革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全市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日常事务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信用联社马泽军兼任。

  (二)工作步骤

  1、科学测算,明确任务。分别对组建农村合作银行、实行统一法人的县级联社,按照有关要求认真测算出现有条件与产权改革要求的差距数据,制订增资扩股和降低不良贷款占比目标任务,分解落实。

  2、分步实施,循序渐进。根据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进度安排,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安排如下:

  (1)组织增资扩股工作。2005年4月底增资扩股达到4.7亿元,9月底达到6.6亿元。以便十堰市农村信用社按程序向人民银行申请发行和兑付专项票据。

  (2)争取国家资金扶持。一是2005年6月底完成专项票据发行工作,2006年底兑付工作完成。二是财政部门要对我市农村信用社保值储蓄贴补利息情况进行专项审核,确保申请拨补及时到位。三是由市国税局、地税局尽快发文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2004年超出优惠政策征收的税收予以抵扣或返还。

  (3)抓好清产核资。要以县市联社为单位,采取先自查、再抽查,搞好资产核查、产权界定、资产价值重估、资金核实和账务处理等工作。清产核资工作2005年12月底完成。

  (4)开展产权制度改革。2005年底完成十堰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工作; 2006年底以前完成以县(市)联社为单位的统一法人改革工作。

  3、统筹兼顾,严肃纪律。要按照“一手抓改革,一手抓发展”的要求,切实做好农村信用社的各项工作,确保改革、发展两不误;严明组织纪律,实行干部、人员、财务“三冻结”,防止出现借改革之机突击放贷、突击进人、突击花钱、突击提干;加强监管工作,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要制定处置预案,确保不出现支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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