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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2005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襄樊政办发[2005]31号

颁布时间:2005-03-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结合近几年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襄樊市2005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襄樊市2005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一般设备

  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摄影、摄像器材、空气调节设备(含除湿设备)、触摸屏、电子显示屏;

  2、交通工具

  轿车、越野汽车、卡车、旅行车、大客车、救护车、洒水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工程汽车、工具汽车、消防车、警车、通讯和广播用车、其他专用汽车、摩托车、船只。

  3、专用设备

  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年采购量5万元以上的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其他网络设备)、通讯设备、印刷设备、发电设备、电梯和起重机、炊事设备、锅炉、灯光音响设备、监控设备、税务专用物资装备、医疗设备和器械、食品药品检测设备、公共卫生检验监测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地震设备、计划生育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教学设备、文艺设备、体育器械、农用机械、工程机械、园艺机械、道路清扫设备、消防设备、保安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档案保密设备。

  4、专用材料

  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年采购量5万元以上的应用软件、制服及劳保用品、燃料、图书影像资料、办公家具、救灾、防讯、抗旱和储备物资。

  (二)工程类

  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配套、5万元以上的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修缮、装修及计算机系统集成工程。

  (三)服务类

  1、车辆保险、维修、加油。

  2、支出在5万元以上的会议接待、资料印刷、软件开发、工程设计、监理、审计。

  二、部门采购限额标准

  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且属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由各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程序自行采购。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30万元以上的货物(一次性采购同品牌小汽车达到3辆以上的)和工程项目。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2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和一定时期内协议(定点)供应商的选定。

  四、工作要求

  (一)凡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与财政性资金配套采购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属于政府采购范围,都必须按照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

  (二)各部门对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要按财务隶属关系,汇总编制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财政批复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执行。

  (三)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通用项目必须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单位自行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自行采购都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部门和单位组织采购条件不具备的,应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经财政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四)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预算,资金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凡应编而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未报政府采购计划、未按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采购的项目,财政部门可以拒付资金。

  (五)加强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检查,建立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环境。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执行情况的日常检查监督,督促各部门、各单位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不断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建立和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为优化我市经济环境、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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