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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决定

颁布时间:1995-03-31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3月31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条增加第二款:“贵阳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章,应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议案。”

  199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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