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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新闻出版局等部门关于规范中小学教学用书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

襄樊政办发[2005]51号

颁布时间:2005-05-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新闻出版局、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监察局《关于规范中小学教学用书市场秩序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五月二十日

  关于规范中小学教学用书市场秩序的意见

  市新闻出版局、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监察局

  (2005年5月12日)

  为切实加强我市中小学教学用书管理,维护和规范中小学教材市场正常秩序,确保中小学教学用书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新闻出版局等部门关于规范中小学教学用书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我市中小学教学用书市场秩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中小学教学用书市场管理工作。加强中小学教学用书管理是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重要环节,各级教育、监察、物价、新闻出版等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着眼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中小学教学用书市场管理。

  二、做好教材选用工作。从2005年秋季开始,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国家课程标准实验教材的科目和版本,由市教育局教材选用委员会在《湖北省中小学课程标准实验教学用书目录》范围内统一选定,用书订数由各学校确定,市直中小学校报市教育局审定,县(市)、区中小学校报县(市)、区教育局审定。

  三、规范教科书发行工作。《湖北省中小学课程标准实验教学用书目录》中的教科书和市教育局教材选用委员会选定科目、版本教科书的发行工作由市新闻出版局监管,在国家实行教材招投标之前,由市新华书店系统负责发行工作。严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市内开展中小学教科书的征订、发行工作;各中小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征订、购买或者引导学生到指定的发行摊店购买《湖北省中小学课程标准实验教学用书目录》外的教学用书(包括各类教辅资料)。严禁任何单位以任何借口征订盗版教学用书,严禁任何单位以任何借口向学生强行征订教辅资料,新华书店不得随教材搭售任何教辅资料和课外读物。对违规从事教学用书发行的单位和个人严厉查处,杜绝买卖书号,滥编、滥印教学用书现象。

  四、课程改革期间,课程标准实验教材培训工作按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由市教育局结合我市实际统一组织实施。

  五、地方课程教材由各中小学校在省教育厅制定的《湖北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目录》内选订,小学年级每学期选用1本,初中年级每学期选用1-2本。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省内出版社出版的课程标准实验教材。地方教材、“两假”作业、课堂作业,按省政府规定一律由本地教育书刊社征订发行。

  六、严格控制中小学教材价格,切实减轻学生家长负担。所有列入《湖北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教材,一律执行省物价局制定的定价,由市物价局负责监管。

  七、加强“一费制”管理工作。市教育局教材选用委员会选用的教材和教辅目录应报市物价局备案,作为核定“一费制”标准的重要依据。“一费制”中的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属代收费,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不计入学校事业收入,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课本和作业本。各中小学校要在“一费制”规定的课本费内为学生配好、配齐必修教学用书,新华书店要积极配合做好教科书的组织发行工作,确保“课前到书,人手一册”。

  八、加强检查监督。市新闻出版、教育、物价、监察等部门要对教学用书发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设立举报电话,坚决打击违规选用、征订、发行中小学教学用书行为,对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切实维护中小学教学用书市场秩序和教学秩序,为推进素质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举报电话:市新闻出版局(0710)3555875-8088

  市教育局(0710)3511106-8868

  市物价局(0710)12358

  市监察局(0710)3511681转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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