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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下放(或授权)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

厦府[1993]综050号

颁布时间:1993-03-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我市县、区的积极性,进一步下放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加快改革开放步伐,推动我市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党的十四大精神和国家的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不涉及市财政投资、不涉及发行股票和债券、自筹资金和自行平衡生产建设条件的内资(含内联)项目,同安县、杏林区、集美区政府可审批2亿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和一亿元以下的房地产项目;思明区、湖里区、开元区政府可审批2亿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上述审批的项目应报市计委备案。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内资(含内联)项目,由市计委负责审批或转报国家计委审批。

  第三条 对在同安县、杏林区、集美区举办的外商投资生产性项目和房地产项目,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含3000万美元)的,其项目和企业设立可由所在县、区政府审批。对在思明区、湖里区、开元区举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项目,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以下(含1000万美元)的,其项目和企业设立可由所在区政府审批。

  上述审批的项目应报市计委、建委、外资委等有关部门备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以及生产建设条件需全市统一平衡或涉及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市外资委负责审批或转报上级审批机关审批。

  第四条 各县、区政府在审批权限内批准的投资项目,均免报市计委立项,但应报市计委备案。

  第五条 各县、区政府应本着简化、高效的原则制定限额内的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并对外公布执行。

  第六条 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机器设备和原辅材料不需报批,由企业直接向海关审办。

  第七条 鼓浪屿区风景旅游区,有关内外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另行研究确定。

  第八条 同安县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同安城镇规划方案,经批准后由县组织实施,并负责各项建设的规划管理,办理“选址意见书”,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一书两证”)。

  第九条 杏林区、集美区在经批准的成片开发详细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委托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发放“一书两证”,报市规划局备案;在未经批准的成片开发详细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委托区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在搞好详细规划基础上负责审批,发放“一书两证”,报市规划局备案。

  第十条 思明区(厦大以东曾厝安、黄厝一带除外)的小区规划工作,由市规划局划定范围,提出规划设计要求,由区负责规划,报市规划局组织论证、审批后,由区组织实施,并负责发放“一书两证”,报市规划局备案。

  第十一条 其余各区仍由市规划局负责规划审批和发放“一书两证”。

  第十二条 鼓励县、区组织国内设计单位和境外设计人才、资金搞好小区规划。

  第十三条 土地成片开发,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小区规划的前提下,仍然按以项目带开发,实行“五统一”(即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和统一管理)。岛外的开发区,市、县、区都可以进行开发,但必须遵循基础设施建设(即水、电、路、通讯等配套工程)先行,再按项目批地。

  第十四条 岛外县、区所批项目其用地超过法定审批权限的,委托县、区土地管理局代市政府拟办批文,经市土地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岛内四个区通过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负责办理各类用地报批手续。

  第十六条 由同安县批准的建设项目和由各区批准的外商投资的生产性项目、经批准的成片开发区内的单项工程和内资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一般项目的建设工程,由县、区负责工程设计审批,组织招、投标,核发施工许可证,并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各区办理的设计审批文件及核发的施工许可证应报市建委备案。对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市建委在收到上报材料后,七天内有权提出纠正意见或要求重新审批。

  第十八条 同安县、杏林区工商局可以直接受理辖区内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前期审查,登记初审工作,代理发证并负责协助做好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工作。集美、开元、思明、湖里、鼓浪屿各区工商局,在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科和配备专职人员后,授予辖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初审权。

  第十九条 在同安县、杏林区、集美区范围内兴办的内资(含内联)企业可由所在县、区工商局登记注册。岛内各区的区属企业与外地联营的企业和各区举办的集团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由所在区工商局登记注册。

  第二十条 私营企业不分注册资金大小,可以向所在县、区工商局申请登记注册,由县、区工商局依法核准登记和管理。岛内市属的内资(含内联)企业,由市工商局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由企业报行业主管部门或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实行“先照后证、简化登记、强化管理”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除涉及国家垄断、国家安全和人民健康的行业外,其余行业取消不必要的限制和许可证制度。需要实行许可证制度的行业,在企业核准登记注册后,由企业向市相关部门申报,符合条件的,各有关部门应在收到文件后的15天内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责其限期改正,之后再受理发证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要把外商投资重点引导到基础设施、基础工业、高新技术和出口创汇等产业及我市其他急需发展的产业上来,促进产业结构的转换升级。

  第二十三条 与下放审批权限相配套,今后各县、区应负责自办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自行解决所批准项目的基础设施配套,所需资金本着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市与县、区专题研究解决。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批准的投资项目由各县、区负责管理并协调解决在投资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五条 县、区政府在各项审批工作中应加强有关机构和人员配备,接受市有关部门的人员培训、业务指导与检查监督,按期报送各类报表和材料。市各有关主管部门应给予全力支持。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的条款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3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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