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贵州省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中央、省在州及州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05]14号

颁布时间:2005-03-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贵州省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中央、省在州及州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保障全州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全州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当前,中央、省在州及州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但生产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中央、省在州及州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一)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二)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企业党委、工会、共青团组织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三)企业要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和安全生产技术,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要积极探索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制订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整体布局之中,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四)企业要把安全生产作为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危险源尤其是重大危险源的监控与治理。广泛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规范企业生产流程各环节、各岗位的行为。切实加强企业基层安全基础工作,搞好对全体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企业有关经营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持证上岗。

  (五)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实际,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整顿和规范安全生产秩序,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要严格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六)企业要依法保证和加大安全投入,搞好安全生产的技术改造,积极推进技术创新与进步,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依法申请、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七)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设置各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必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狠抓安全生产的超前防范工作,及时发现和分析安全生产问题,消除事故隐患。企业发生安全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实施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原则,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和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八)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推行的安全生产保证金、风险抵押金制度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安全生产保证金、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九)企业要加强做好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工作,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活动、信息或事项,要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安全生产的年度计划、年中或年终总结,要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二、明确对中央、省在州及州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

  (一)省有关部门设在我州有关机构和各级公安、建设、交通、质监、水利等有关部门负责相关行业领域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上述各有关机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标准、设备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安全专项整治情况等。

  (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除按照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内容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外,从综合监管的角度,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煤炭企业的安全监察工作,按照《黔安监管办字〔2005〕18号》文件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州国资部门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所管理的州属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搞好对企业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并将其作为考核企业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参与对所监管州属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参与企业伤亡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督促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三、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中央、省在州及州属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一)对中央、省在州及州属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州、县(市、区)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州属企业的总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州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矿商贸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其他行业领域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行业领域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分别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驻地机构负责。

  (四)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等工作,依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中央、省在州及州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一)企业要结合实际,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

  (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三)企业的事故调查处理依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