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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通告

厦府〔2005〕274号

颁布时间:2005-09-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国土资源部关于厦门市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国土资函﹝2000﹞551号)批准,决定征收湖里区禾山街道办坂尚、枋湖社区居委会土地151089.917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项目和政府储备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征收单位

  项目名称

  用途

  征收面积(平方米)

  被征收单位

  征地实施单位

  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厦门辉宏达发展有限公司

  凯悦温泉度假村和政府储备用地

  旅游和政府储备用地

  151089.917

  坂尚、枋湖社区居委会

  湖里区人民政府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2005〕地538号文批准的用地红线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179号文和厦府办〔2005〕213号文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属社区居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严禁在上述被征收的土地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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