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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5]56号

颁布时间:2005-05-3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十堰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十堰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文〔2004〕61号)、《中共十堰市委、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十堰市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十文〔2005〕19号)文件精神,十堰市建设局更名为十堰市建设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市建设委员会是负责全市建设行政管理的职能部门。

  一、划入职能

  (一)将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市房地产管理局划归市建设委员会管理。

  (二)将原由市经贸委管理的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更名为市建筑材料行业投资促进中心,划归市建设委员会管理。

  (三)将原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承担的城市改革、经营和住房制度改革职能,交给市建设委员会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省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建材业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拟定相关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二)负责全市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承担对全市历史文化名城(镇)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负责对城市建设档案进行管理;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

  (三)贯彻落实国家、省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

  (四)综合管理和指导全市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负责和管理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及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施工安全和勘察设计;拟定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机构组织管理的规定并监督指导;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五)负责房地产行业管理;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审查、报批;指导全市住宅建设;制定经济适用房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城市土地使用有偿权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组织实施全市住房制度改革;负责办理城区范围内的房改业务工作;检查监督各房改单位执行房改政策情况。

  (六)负责全市城市、村镇、供水、燃气、公交客运、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环境综合整治、城市监察、污水处理、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监督工作。

  (七)研究制定全市经营城市工作年度和中长期计划,提出经营城市实施方案和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督办经营城市工作审批各相关部门经营城市单项方案;选择经营工作重点进行试点;经营城市无形资产,抓好城市形象包装;协调解决经营城市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八)制定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组织重大科研项目攻关、新技术开发利用。

  (九)管理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指导企事业单位开拓国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

  (十)综合管理全市城镇建设及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指导全市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十一)负责建材行业管理,指导墙体材料革新、散装水泥推广和室内装饰工作。

  (十二)负责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市建设系统的人才培训规划并指导实施。

  (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能,市建委设13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委机关政务工作协调、对外联络和接待工作;负责委重要会议的组织筹备,起草重要文稿;负责文书处理、机要、保密和文书档案管理;负责委机关固定资产管理;负责来信来访工作;组织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负责委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本系统的计划生育工作。

  (二)党委办公室

  负责全系统党建、宣传思想工作;承办委管干部考核、调整、任免、奖惩工作;负责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系统统战工作;协调指导系统工青妇工作。

  (三)人事教育科

  负责委机关和委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管理;负责委系统的专业人才引进、培养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建设行业专业技术职务的审查、推荐、报批工作;指导委属单位各类人员的考核、奖惩、工资、就业等工作;编制全市建设系统人才培养规划;负责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鉴定工作,制订全市建设行业人才培训计划并指导落实。

  (四)计划财务科(审计科)

  拟定全市建设行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负责编制市中心城区建设维护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参与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工程预决算审查;编制本系统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负责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查、报批;监督年度投资计划和城市、村镇维护建设补助资金计划的实施;负责系统内的统计工作;指导系统内各单位和各种协会的财务活动,并监督会计制度的实施;负责委属单位法人代表的离任审计和企事业单位财务审计工作。

  (五)政策法规科

  组织政策调研;负责本行业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和报批工作;指导建设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建设系统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委直属单位的改革和转换经营机制的工作。

  (六)建筑管理科

  拟定全市建筑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全市建筑行业管理;指导全市建筑业体制改革工作;监督工程招投标、工程质量、质检、安全、监理活动;组织或参与对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工程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投标代理机构的资质审查与报批;组织实施注册监理工程师和注册造价师执业资格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投资估算、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工程造价等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建筑市场及外来施工企业备案管理;负责建筑行业统计工作。

  (七)规划勘察设计科

  负责指导全市城镇各类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工作并监督实施;参与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会同办理城市规划用地的调整、用地的审批;负责全市勘察设计工作,管理勘察设计咨询业;拟定全市勘察设计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勘察设计单位、岩土工程施工单位、设计咨询单位的资质审查与报批;负责监督勘察设计质量及施工图纸审查工作,规范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市城区勘察设计合同备案管理;组织实施勘察设计行业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组织实施建设行业重点科技发展项目计划与开发、引进技术的工作;负责行业科技成果的管理和新型建筑材料的推广和应用以及系统的节能工作;综合管理城镇建设及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八)市政工程建设科

  负责城区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管理;研究制定市政工程建设发展规划及年度项目计划;组织协调实施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负责市城区市政道路、桥梁、环卫、园林、排水、路灯等市政工程新建、扩建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和实施。

  (九)城建管理科

  研究制定城市管理发展和配套政策;负责综合管理城市供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公共客运、园林绿化、市容环卫工作;负责风景区规划的审查报批、建设、管理和资源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城建执法监察和污水处理工作;负责城市供水、燃气热力、市政及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等资质初审申报工作;指导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十)村镇建设科

  拟定全市村镇建设和城市化发展规划;组织实施乡镇建设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资格制度;指导村镇规划的编制、报批、实施和农村住宅建设通用设计图的推广应用及建制镇、集镇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村镇房地产管理和村容村貌的建设管理;组织全市村镇建设试点工作。

  (十一)住宅与房地产科(十堰市住房改革办公室)

  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拟定全市房地产开发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活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审查、报批;参与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工作;编制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确定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年度开发项目,并对开发项目进行动态管理;组织有关部门对开发项目进行综合竣工验收;指导经济适用房建设;负责房地产开发市场管理;组织实施全市住房制度改革;指导县市区全面执行各项房改政策;负责办理城区范围内的房改业务工作;检查监督各房改单位执行房改政策情况。

  (十二)城市经营科(十堰市经营城市办公室)

  负责制定经营城市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经营城市实施方案的拟定;审核各有关部门经营城市方案,检查指导经营城市工作;协调解决经营城市过程中的问题;负责城区户外广告经营,对城区会展活动和冠名权使用实行管理。

  (十三)综合管理科

  指导和管理建设行业各协会、学会工作;拟定全市建材行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负责建筑制品市场管理及建筑制品企业的资质审查与报批;负责建筑材料质量纠纷鉴定的组织协调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负责委机关及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

  工会、共青团、妇委会专(兼)职干部的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离退休干部工作科,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与服务和指导委系统老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建设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41名。其中:主任1名,专职党委副书记1名,副主任3名,纪委书记1名,工会主席1名,总工程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21名(正科15名、副科6名)。

  另核定机关工勤事业编制4名,为老干部服务事业编制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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