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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贵州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5]82号

颁布时间:2005-10-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交通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贵州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月十八日

  贵州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省交通厅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5年10月13日)

  根据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意见》(交海发〔2005〕324号)和《关于印发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海发〔2005〕412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提高水上交通安全预控能力,进一步推进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落实,全面改善渡运安全条件,打击违法行为,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稳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形势。

  二、活动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实现渡口、渡船管理责任制明确、管理制度健全、人员管理到位,安全管理加强;进一步提高渡口、渡船的安全保障能力,实现渡口环境明显改善,渡船安全技术条件明显提高;加大执法监督力度,非法渡运得以杜绝,遵纪守法意识明显增强;渡口达标率达到90%以上,逐步建立起以县、乡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海事机构执法监督为保证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不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促进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三、整治对象

  全省范围内的渡口、渡船以及从事非法载客运输的其他船舶是本次活动整治的对象。重点整治对象如下:

  (一)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渡口管理部门、人员、责任、经费和监管制度不到位或未落实,所有人和经营人主体责任不明晰,渡运高峰期现场维护和监管不到位,超载运输和冒险航行等违法行为有禁不止,货物装卸、旅客上下、标识标志、安全守则等设施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渡口。

  (二)未通过法定检验登记持有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消防、救生设备不符合国家规范,维修保养制度不落实,技术状况不良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渡船。

  (三)未经考试发证、取得适任资格的渡工,特别是轮流摆渡未固定船工的现象。

  (四)未纳入管理的渔船、自用船以及非法载客的渔船、农用船、“三无”船舶和达到报废年限仍在营运的其他船舶。

  本方案所称渡口,是指客渡渡口和汽车渡口。各地过去设置的自用渡口应在本次专项整治活动中进行清理,符合客渡渡口设置条件的,应作为客渡渡口重新审批设置;不符合客渡渡口设置条件的应予撤销,其船舶作为乡镇自用船处理。

  四、整治原则

  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新闻媒体积极参与。交通部门、安监部门、海事机构及其发展改革、公安、农业、旅游等有关部门在当地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联合执法,统一行动。

  坚持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原则。在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过程中,既要严格依法行政,又要体现为人民服务;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严重违法行为给予坚决打击,同时对不认真履行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坚持专项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要通过专项整治活动,改善渡口、渡船安全状况,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和管理制度,促进渡口、渡船良性发展和安全运行,并将成功经验和成果长期坚持和巩固,逐步形成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五、组织机构

  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省交通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省旅游局联合成立省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以加强本次专项整治活动的组织领导。由分管副省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及省交通厅吴强副厅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李洪副局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交通厅。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刘远坤(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张宜华(省公安厅副厅长)

  万晓流(省农业厅副厅长)

  杨 俊(省旅游局副局长)

  办公室主任:杨 平(省交通厅安全监督处处长)

  副 主 任:田德明(省安全监管局安监二处处长)

  成 员:舒友发(省发展改革委交通处处长)

  龙瑞泉(省公安厅治安处副处长)

  王 冲(省农业厅渔政渔船管理检验局局长)

  黄建贵(省旅游局调研员)

  乔晓贤(省地方海事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851—5992625,传真:0851—5955572.

  六、活动步骤

  本次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至2007年9月30日止,分为五个工作阶段。

  第一阶段:组织动员,宣传发动。时间至2005年11月10日止。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要按照全省统一制定的方案和验收标准,结合本地区具体实际,突出重点,制定符合客观实际的、周密有效的专项整治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并给予资金保障。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各种宣传手段,在港口、码头、集镇等客流集中的地方,通过发放宣传单、张贴宣传标语、悬挂宣传横幅等方法,使渡口所在地的县、乡人民政府,渡口经营人,船工以及广大群众都能了解此次整治活动的目的、意义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安全意识,扩大影响和声势,为集中力量开展整治活动奠定基础。

  请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将拟定的整治方案于2005年10月20日前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阶段:摸清底数,掌握情况。时间从2005年11月1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主要任务是对行政辖区内渡口、渡船的现状展开调查、摸底,全面、准确地掌握基本情况,为实施整治活动做好充分准备。调查摸底的相关情况,按“附件2”和“附件3”填写,并于2006年1月10日前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检查督促,认真整改。时间从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各地要根据交海发〔2005〕324号文件确定的工作内容,深入现场,开展严格的检查,督促县、乡人民政府落实渡口和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四级责任制,促进船员适任,严厉打击私设渡口和渔船、农用船等非运输船舶违法载客行为;集中物力、财力和人力,改善渡口自然状况,更新老旧渡船,提高渡口、渡船等设施的安全技术水平,消除渡口、渡船安全隐患。在本阶段,各地要按月填写“附件4”,将前一个月的检查整改情况于下月5日前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阶段:验收总结,统一公布。时间从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各县(市、区)按验收标准(见“附件1”)对辖区内渡口逐个验收,市(州、地)组织对各县(市、区)进行验收,省交通厅、省安全监管局联合有关部门对各市(州、地)进行验收。验收达到85分以上为合格,由省交通厅、省安监局统一在《贵州日报》上公告;验收不到85分的为不合格,责令有关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组织限期整改或予以取缔,限期整改时间不超过3个月。

  具体的验收方法和评分标准另行通知。

  第五阶段:再次整改,再次验收。时间从2007年5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各市(州、地)要根据第四阶段验收情况,对责令限期整改的问题集中研究,采取措施,并再次组织验收,确保渡口合格率达到90%以上。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活动。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挂帅、有关部门参与的组织机构,加强对活动的统一领导,精心组织,发动相关部门联合行动。

  (二)各地要加大渡运安全的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改善渡口环境,更新老旧渡船,提高渡口、渡船等设施的安全技术水平。要从解决“三农”问题的高度,重视农村渡口建设,修建货物装卸和旅客上下梯道,设置渡口碑牌,划定禁渡标志等设施,从根本上改善群众出行条件。要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水情特点,研制和推荐安全性高、经济实用的标准船型,指导渡船改造。

  (三)各地要加强专项整治活动的督查,认真整改安全隐患,防止流于形式。对组织措施不落实、活动走过场的,必须立即纠正;对发现县、乡人民政府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不落实,渡口、渡船存在事故隐患,渔船、自用船等非运输船舶违法载客的行为,要一查到底,督促整改,不留隐患。

  (四)本次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结束后,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要对整个活动的组织情况、实施过程、实施效果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同时将渡口、渡船基本情况汇总造册,一并于2007年10月10日前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省人民政府汇报整治工作情况。

  附件1

  全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验收标准

  一、渡口符合设置条件

  (一)渡口应当设置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品生产、堆放场所;避开桥区、险滩和船舶密集区;

  (二)渡口两岸显著位置设立有明显标志,标明渡口名称、渡口批准机关、渡口管理部门和安全渡运须知;

  (三)渡口两岸勘划有明显的禁渡水位线,并设置有不少于4个可供渡船系靠的缆桩或套环装置;

  (四)渡口两岸有可供渡船安全停靠、旅客安全上下和货物装卸作业的水泥码头或石阶、栈桥,其中:码头长度不小于船长的三分之二,栈桥宽度不小于2米;两岸应当设置有宽度不小于1米的防滑梯道或坡道,与码头或栈桥相连,其中,坡度大于35度的,应为石阶(采用石板或水泥等材料制作)。

  (五)渡口设置应当符合程序:有设置部门的申请报告和水域相关资料,有当地海事机构审查意见,有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批文。

  二、渡船符合安全技术条件

  (一)渡船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渡船的产权明晰,经营人明确;

  (二)渡船应当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标志;机动船还应当标明符合国家规定的渡船专用识别标志;渡船上明显处应当标明载客定额;

  (三)渡船的工属具、救生设备齐全、使用可靠;

  (四)渡船技术状况良好,按规定办理船舶签证,所在地县乡人民政府落实了渡船维修保养和更新改造措施。

  三、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

  (一)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以文件形式指定渡口管理部门,并与指定的管理部门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落实机构、人员、职责和经费,加强督促检查;

  (二)渡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制度,具体落实渡口管理人员、经费,负责渡口的日常安全管理;

  (三)渡口管理部门应当落实与渡口经营人、船工的渡运安全责任制;开展日常安全管理,定期对渡口、渡船进行安全检查,检查渡口经营人、船工执行有关渡运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及时纠正违法渡运行为;

  (四)渡口所在地县、乡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指导渡口附近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渡运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渡口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节假日、集会、赶场等渡运高峰期间,应当加强乘客上下船秩序的维护和现场管理,禁止超载渡运和冒险航行;

  (六)渡口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经常对渡工、经营人和沿岸群众宣传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七)渡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备的教育、检查、现场管理记录;

  (八)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针对渡口、渡船紧急情况建立应急预案;

  (九)“三无”船舶、渔船、农用船等非渡船非法从事渡运得到制止和取缔。

  四、渡工符合任职资格

  (一)渡工持有合格的船员适任证书;

  (二)在超过12人的渡船上任职的渡工应当按照规定经过相应的特殊培训,持有相应的有效证书。

  附件2

  渡口基本情况统计表

  地 区渡口总数

  (道)批准情况经县级

  政府批

  准设置

  (道)未经县

  级政府

  批准设

  置(道)渡口经营类型义渡(道)半义渡

  (道)经营性

  渡口(道)渡口类型汽车渡

  口(道)客渡总数(道)其中:学

  生渡(道)

  附件3

  渡船基本情况统计表

  地区总计机动渡船非机动渡船渡船材质艘数功率

  (千瓦)总吨艘数总吨艘数总吨钢质

  (艘)水泥

  (艘)木质

  (艘)其他

  (艘)

  附件4

  整治期间检查及隐患整改情况统计表

  单位检查组(个)参加人员

  (人次)检查船舶

  (艘)检查渡口

  (道)发现隐患

  (件)已整改

  (件)纳入县级政

  府制定整改

  措施的隐患

  (件)纳入市级政

  府制定整改

  措施的隐患

  (件)纳入省级政

  府制定整改

  措施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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