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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畜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府办发[2005]115号

颁布时间:2005-08-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级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

     《安顺市畜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21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八月十一日

  安顺市畜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畜牧业发展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顺市财政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力规定。结合安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畜牧业发展资金是指市政府安排用于畜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畜牧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本市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动物防疫体系、饲草饲料生产体系、畜产品质量安全及标准化体系、服务体系、信息网络体系建设、畜牧兽医技术干部培训、项目前期工作、项目管理、畜牧业发展奖励,优质畜产品基地县的畜牧业基础建设、圈舍改造、良种引进、牧草种子、青贮氨化设施补助及农民技术培训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市畜牧业发展资金的单位、其他组织及个人。

  第五条 资金申报。按《安顺市畜牧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进行申报。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提供项目申报书和实施方案报项目主管单位审定。

  第六条 资金使用。由项目实施单位提供资金使用计划,项目主管部门集中审核汇总后,进财政部门审核,然后由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共同上报市政府审批。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拨付资金,涉及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属政府性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代建制。

  第八条 各资金使用单位应做好建设项目竣工的财务决算报告和验收工作。凡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向审批项目主管部门写出验收申请,按照《安顺市畜牧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九条 各资金使用单位必须按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会计帐务,完善相关财务手续,建设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要按照国有资产监管办法进行管理。凡使用无偿的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扶贫资金)建设的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必须严格执行验收、审计、资产移交管理及后续管理的有关程序和手续,确保国家无偿资金投入的保值增值,切实杜绝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十条 财政、审计、畜牧部门要参与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质量检查验收和项目后续评估工作,对年度财务决算、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并切实加强畜牧业发展资金使用全过程财务管理与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 财政、畜牧部门要密切协作,积极配合,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畜牧业发展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其他组织及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 挪用、截留、违规抵扣市畜牧业发展资金。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稽查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日常财务监督,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主管部门的监督,如实提供财务会计资料及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畜牧业发展资金重大损失的, 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各县(区)畜牧业发展资金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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