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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办法(试行)

颁布时间:2002-09-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贵州省安顺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第一条 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广大人民群众见义勇为,自觉地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斗争,根据《贵州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公民表彰奖励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指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非履行打击违法犯罪职务的人员出于正义,不顾个人安危,挺身救助突出的行为。

  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⑴在国家、集体和他人生命财产受到不法侵害时,挺身而出,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或使之减轻危害,表现突出的;

  ⑵抓获犯罪分子并将其扭送司法机关、保卫部门或者协助公安、司法机关、保卫部门抓获犯罪分子,贡献较大的;

  ⑶其他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事迹突出的。

  第四条 获得基金奖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10款的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 对受到褒奖的见义勇为人员,按照规定享受优待与照顾,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范围审批;对牺牲人员追认烈士称号的,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逐极上报,呈请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耕具根据其事迹,给予下列褒奖:

  ⑴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⑵记功;

  ⑶嘉奖。

  第七条 对受到褒奖的见义勇为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可享有就业、升学、参军的的优先权。

  第八条 表彰奖励的申报和审批:

  ⑴对予以表彰奖励者,所早单位或有关机关及时向所在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申报。

  ⑵对申报表彰奖励人员的事迹材料,有决定表彰奖励的县(区)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核实后,报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审批。

  ⑶对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影响特别大,需要市一级表彰奖励的,由县(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申报。必须时,可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确认和表彰奖励。

  有关单位和见证人应、及时为见义勇为者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对决定褒奖的见义勇为人员,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授奖。

  第十条 见义勇为人员要求保密的,必须保密。

  第十一条 申报见义勇为表彰奖励,必须实事求是。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撤消表彰奖励、追缴荣誉证书和奖金,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司法机关在见义勇为事发现场及事后处理时,应做到迅速、果断,并及时出具证明;凡被确认涉及见义勇为行为的案件应“特案特办”,公安、司法机关对需要保护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对报复见义勇为人员者,依法予以严惩。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拒绝或者拖延抢救和治疗见义勇为负伤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大力组织宣传报道。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安顺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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