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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改制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政办[2005]42 号

颁布时间:2005-04-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改制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企业和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武汉市档案管理条例》规定,为确保改制企业职工档案的齐全、完整和安全,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改制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改制国有企业在职工身份转换工作完成后 1 个月内,应将职工与企业签订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协议》、《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通知》和《企业改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给予经济补偿协议书》等档案材料,移交同级综合档案馆集中保管。

  二、各区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过程中形成的职工档案,也应参照上述规定送同级档案馆集中保管。

  三、市、区档案馆应认真为企业改革搞好服务,加强对其职工档案管理业务的指导,并积极做好档案的接收、保管和利用工作。对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移交的上述档案材料,均不得收取费用。四、以前我市所制定的有关规定凡与此文不符的,以此文规定为准。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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