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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及矿产品运销环节监督管理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5-02-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由于一些矿产品需求旺盛,市场价格普遍上涨,受利益驱动,非法采矿,乱采滥挖现象有所抬头,严重破坏了矿山周边地质环境及自然景观,对人民群众的生活造成了极大地影响。为了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及矿产品运销环节监督管理,有效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促进我市矿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贯彻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的方针。要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预防为先”、“在保护中开发,开发中保护”和“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收益、谁投资”的原则,加强矿山生态环境监管、保护和恢复治理。

  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黄石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名胜区、文化保护区以及铁路、公路、河流两侧范围内影响城市建设和发展、破坏自然景观的地区开采矿产资源。凡不属上述禁止开采矿产资源范围,但破坏自然景观或对周边居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矿山,有关部门也应逐步予以关闭。

  三、加强属地管理。大冶市、阳新县、各城区政府可根据本地矿山的实际情况,组织公安、交通、铁路、港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在本市矿产品外运的主要出境处,设置必要的检查站,对本区域内矿山企业以原矿方式外运矿产资源的,按原矿销售收入加收10%管理费。

  四、加强结构调整。市政府各职能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能开展工作,对目前城区内各矿山企业调查摸底,对存在问题的矿山要提出整治方案,并尽快调整产业结构,以解决矿山开采造成的环境污染。

  二OO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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