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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4]第8号

颁布时间:2004-06-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西藏自治区人大

  (2004年6月9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9日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4]第8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五条修改为:“兴建水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下同)必须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其它有关规定。涉及其它地区和行业利益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向有关地区和部门征求意见。”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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