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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房产估价管理暂行规定

颁布时间:1989-11-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1989年11月27日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印发)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房产估价工作的管理,保障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房产估价活动。

  第三条 房产评估管理的范围。

  (一)房产买卖(含拍卖,有偿转让),交换、赠与、出租、抵押、典当、投保、入股等交易活动。

  (二)企业(含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经营承包、兼并、解散或宣告破产等涉及房产估价的经济活动。

  (三)房产纠纷仲裁、诉讼以及其它涉及房产估价的各种活动。

  第四条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我市房产估价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房产评估人员等级标准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房产估价原则,并负责组织专业岗位培训、考核、发证等工作。

  第五条 房产估价应由专业评估人员进行,专业评估人员须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从事三年以上房产工作,受过专业估价训练经考核成绩合格,并持有市房地产管理局发给的资格证明。

  符合上述条件者,其签署的估算结果或评定结果,方视为有效。

  第六条 房产估价应遵循按质论价,实事求是的原则,力求做到公平,准确。

  第七条 房产估价实行审查、立案、评估、复审、签发等严密的工作程序和制度。使估价过程及结果有完整的文字、数据、图表等书面材料、存档备案。

  第八条 房产估价费按有关规定收取。

  第九条 评估员每年接受管理部门验审一次,验审不合格或不参加验审者,取消其估价员资格。

  第十条 评估人员应严格执行房产估价政策和有关规定,忠于职守,不徇私情,对拟估房产有利害关系,或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应自觉申请回避。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者,应在接到评估回复书后五天内向房产机关申请复评。对复评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复评决定书后十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评或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的,由房管机关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请复评应按规定履行下列手续:

  (一)提交书面申请,说明不服的理由或事实。

  (二)按规定预交复评费。

  (三)复评结果认为评估失误者,免收复评费,全数退还预交款,复评结果认为原评估无误者,申请人应按规定缴纳复评费。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者,予以下列处罚:

  (一)评估员疏忽大意,使估价结果严重失实的,取消其评估员资格。属于有意抬高或压低估价额等违法乱纪行为者,将予党纪政纪处分,行为触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于无证或未经批准而非法从事房产估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处罚。

  (三)妨碍房产评估人员执行公务者,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论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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