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办[2005]79 号
颁布时间:2005-06-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武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文〔2004〕37 号)和《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武发〔2005〕10 号)精神,设置武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口计生委),为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组织研究、拟订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有关政策;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奖励与社会保障制度;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人口出生性别比治理工作;协调、督促、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监督、检查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对下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二)深入调查研究,掌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动态,进行信息交流和分析研究;向市委和市人民政府报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对出现的新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性、前瞻性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根据国家确定的人口控制目标,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负责有关计划生育的人口统计、信息化建设管理和分析研究工作。
(四)制订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实施全民性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协调宣传、文化等部门和新闻单位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宣传工作。
(五)综合管理、指导、监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规划并指导实施;配合卫生部门做好优生优育和艾滋病预防等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工作;对避孕药具发放进行监督管理;促进生殖健康产业发展。
(六)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的管理机制;指导基层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七)编制国家和省、市财政拔付的计划生育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的预、决算及全市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监督、检查计划生育药具的供应与管理;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使用进行检查、监督;管理委机关、直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
(八)制订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规划;负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市计划生育和有关人口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管理计划生育国际援助项目。
(十)指导市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
(十一)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根据
上述职责,市人口计生委设 7 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财务药具处)
(二)政策法规处
(三)发展规划处
(四)科学技术处
(五)宣传教育处
(六)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处
(七)政治处纪检监察、机关党委按有关规定设置。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人口计生委机关行政编制 29 名,其中:主任 1 名,副主任 3 名,纪检组长 1 名;正处级领导职数 8 名(含机关党委),副处级领导职数 2 名。设立离退休干部科,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 3 名,其中科长 1 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 3 名。
四、其他事项
市计划生育协会设秘书处,为市计划生育协会办事机构,市人口计生委,核定市计划生育协会秘书处正处级领导职数 1 名,助理调研员职数 1 名,主任科员 1 名,副主任科员 1 名。市计划生育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