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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国有农场农业税费改革有关政策的意见

鄂办发[2005]24号

颁布时间:2005-06-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政府办公厅

  2004年国有农场农业税费改革取得了很大成效,农工负担明显减轻,农工种田积极性显著提高。但在农场农业税费改革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税费收取不规范,负担水平仍然较重,配套改革工作进展缓慢。为了进一步推进国有农场综合改革,理顺农工与农场和国家的收入分配关系,切实减轻农工负担,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国有农场农业税费改革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两田”制办法。“两田”制是国有农场农业税费改革的核心。责任田和经营田的分配是否合理,关系着农工和农场的利益。各地必须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文件规定,处理好责任田和经营田的关系。农场分给农工的责任田面积,不得少于所在县(市、区)实际人均耕地面积,凡农工人均责任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实际人均耕地面积的,应当重新分配,并对农工承包的责任田发放长期承包经营权证,确保农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全部免征责任田承担的农业税负担。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5年起,在全省范围免征农业税及附加。按照国有农场执行与所在地同等的农业税减免政策的规定,对农场农工责任田所承担的农业税也全部免征。免征农业税后,农工责任田与农村一样,只承担易涝地区农业排涝水费和筹资筹劳义务。地方财政、农场因此所减少的财政收入,由省财政按规定给予转移支付补助。

  三、严格控制经营田负担水平。国有农场不得将责任田上所减少的收入转嫁到经营田上,变相增加农工的负担。应当严格规范经营田的发包工作,控制经营田的负担水平。凡面对场内职工发包的经营田,亩均负担不应高于改革前亩均负担水平。面对场外人员发包的经营田,经营承包费可以适当提高。

  四、严格规范其他收费管理。国有农场农业税费改革后,为了发展农场的公益事业,农工还必须承担一定的筹资、筹劳义务,但必须按照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的规定,在项目和数量上实行严格的控制。投工投劳(一事一议筹劳),每年每个劳动力承担的劳务数额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不得强行以资代劳:“一事一议”筹资,每年每个农业人口承担的筹资额不得超过15元;易涝地区排涝水费严格比照周边乡镇的负担水平执行,具体标准由农场确定,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审核,经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农工的生产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受益农工自理。农场不得开任何其他收费的口子。

  五、建立国有农场农业税费改革政策监督卡制度。为了规范农工负担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从2005年开始,要建立国有农场农业税费改革政策监督卡制度,“一事一议”筹资、投工投劳(一事一议筹劳)、易涝地区排涝水费、经营田的经营承包费及粮食直补和良种补贴统一填入卡内,农场凭“卡”征收,农工按“卡”交费,“卡”外负担农工有权拒交。国有农场农业税费改革政策监督卡的填写发放,由国有农场财政所负责。

  六、调整国有农场财政包干上交基数。各地确定的国有农场现有财政包干上交基数中,含有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收入的因素。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取消后,此项收入已通过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补助给了各地。各市县应当考虑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取消的因素,据实核减国有农场原财政包干上交基数,促进农场改革发展。

  七、积极推进农场配套改革。要使农工负担进一步减轻不反弹,必须切实搞好农场内部机构改革。要比照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办法,制定国有农场内部机构改革方案,严格控制编制和职数。要加大减人、减事、减支力度,妥善分流富余人员。要充分发挥农场财政所职能,加强对农场财务管理和监督,调整支出结构,大力压缩非生产性支出,确保农场的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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