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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社区居委会用房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5]78号

颁布时间:2005-06-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改善社区基础设施,加快实施社区建设“123行动计划”,经市政府同意,对社区居委会用房建设落实以下优惠政策:

  一、规划部门要将社区居委会办公和居民活动用房作为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按照不低于300平方米和有一定的室外居民活动场所的标准做好规划定点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标准,优先做好社区居委会用房建设用地的调剂和审批工作,确保规划的落实。

  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全力支持社区居委会用房建设,进一步简化手续,提供优质服务。社区居委会新建、改建办公和居民活动用房,市建设、国土资源、规划、城管、消防、房管等有关部门,一律免费为其办理审批、产权登记手续;有关单位的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三、新区开发和老城区改造时,开发单位必须按照规划选址建设并以成本价为社区居委会提供办公和居民活动用房。市建设、国土资源、规划、城管、消防、房管等有关部门,根据开发单位与居委会的协议,按300平方米的面积标准核减免收开发单位的相关费用。

  四、对借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闲置房产办公的,经社区居委会与房屋产权单位协商一致,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将借用房产无偿划转给社区居委会用于办公和居民活动,作为政府对社区建设的投入。企事业单位改革剥离给社区居委会的房产和以捐赠、赞助、产权置换、购买等方式取得的社区办公和居民活动用房,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房管部门只收取工本费;有关单位的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五、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办公和居民活动用房的管理,确保社区工作需要,防止重复建设。所有社区居委会的办公和居民活动用房,均不得用于经营、出租、转让、抵押,或者以任何理由挪作它用。

  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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