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2005年度磷矿开采总量控制意见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5]39号

颁布时间:2005-03-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政府同意《宜昌市国土资源局关于2005年度磷矿开采总量控制的意见》(宜市国土资发〔2004〕182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宜昌市国土资源局关于2005年度磷矿开采总量控制的意见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科学的发展观,更好地保护和合理利用磷矿资源,为我市磷化工行业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使我市磷矿开发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特提出我市2005年度磷矿开采总量控制意见。

  一、2005年度开采控制数量根据“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资源,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资源利用总方针、“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资源利用总原则,为了保证我市现有每年约280万吨的市内深加工用矿,同时,考虑洋丰公司、东圣公司等2005年新增部分加工能力对矿石的需求,适当考虑外销部分矿量,参考2004年350万吨的运单发放量,全市2005年度磷矿商品矿开采总量控制在400万吨,其中:夷陵区(含花果树矿)280万吨、远安县(含富磷神农矿)75万吨、兴山县(不含瓦屋矿区)45万吨。

  二、开采总量控制的执行

  (一)开采总量控制从2005年3月份开始(春节后)按半年度平均执行,相关县区将上一阶段总量控制的情况,以文字上报市政府,市政府根据总量控制执行情况,执行下一阶段的总量控制。

  (二)各行政区内的磷矿开采企业,在遵循市场经济规则的前提下,应优先保证我市磷矿深加工企业的加工用矿。各地在给市政府的总量控制报告中,必须说明本地开采企业供给深加工企业的情况,以便下一阶段总量控制更好地执行。

  (三)采选工贸一体化的企业,其内部的开采企业所采磷矿石,必须首先供应企业内部深加工企业的加工用矿,在此之前,不得以任何形式额外申请开采量。上述企业在执行下一阶段总量控制时,必须提交上一阶段企业内部矿石供应的相关证明。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确保总量控制。磷矿开采总量控制是遏制优势矿产过量开采的有效手段,政策性强,相关县区务必站在全局的高度,自觉地以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短期利益服从长远利益,以保证总量控制的顺利执行。

  (二)明确目标,强化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及国办发〔2001〕85号文件关于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等一系列文件精神,磷矿开采总量控制责任主体是各级政府,各级要签定责任状,实行下级对上级负责和目标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总量控制指标,并加强监管。

  (三)相互配合,强化监督。磷矿开采总量控制是开发秩序治理整顿的重要手段,涉及到磷矿开发的各个环节,相关县区和经委、安监、公安等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统一行动,从磷矿开采、运输、销售等各环节入手,依法做好总量控制工作。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