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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购置机动车辆城市道路建设增容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宁政[1997]89号

颁布时间:1997-06-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为缓解我市交通拥挤状况,控制社会车辆的过快增长,多渠道筹集道路建设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

  西宁地区所有单位和个人新购置的机动车辆,均应缴纳城市道路建设增容费。更新车辆,凭更新手续免征道路建设增容费。城市公交企业更新或新购置的用于城市公共交通的大客车免征城市道路建设增容费。

  二、征收标准:

  1、购置5吨及5吨以上货车每辆10000元。

  2、购置5吨以下货车每辆5000元。

  3、购置大客车每辆2000元。

  4、购置价值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轿车、越野车、旅行车、小客车每辆20000元。

  5、购置价值10万元以下的轿车、越野车、旅行车、小客车每辆10000元。

  6、购置摩托车每辆征城市道路建设增容费100元。

  三、征管办法:

  1、购置机动车辆城市道路建设增容费由市建设局、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组建征办公室,负责征收,征收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2、新购置机动车辆(包括省外进入旧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牌照时按征收标准缴纳城市道路建设增容费,否则车管部门不得办理新牌照 .

  3、凡由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办理牌照的车辆,必须先到车辆管理所交费后,凭交费票据办理有关手续。省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每月5日前将上月办理牌照情况书面通知收费小组。

  4、购置机动车辆城市道路建设增容费,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理,按月足额划交市财政专户储存。收取增容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5、购置机动车辆城市道路建设增容费的使用,由市建设局提出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计委列入计划,并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6、购置机动车辆城市道路建设增容费实行专款专用,用于城市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的改造、新建和征收管理费用,具体使用由市政财政、物价部门另制定办法。

  7、对未缴道路建设增容费,给予办理牌照的,将追查车管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由车主补交城市道路建设增容费,并按每天3‰收取滞纳金。从开始征收增容费后,交警部门要加强路检路查,加强征收管理。

  四、征收时间:

  购置机动车辆城市道路建设增容费从一九九七年六月一日起开征。

  1997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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