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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吸引海外留学人员来渝工作的意见

渝府发[2005]88号

颁布时间:2005-09-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广大海外留学人员(以下统称留学人员)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引进留学人员是壮大我市人才队伍、改善人才结构、提升人才素质的有效途径。重庆直辖以来,一大批留学人员回国来渝工作、为渝服务,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做出了突出贡献。为了更好地吸引留学人员投身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面实施“科教兴渝”、“人才强市”战略,现就进一步鼓励和吸引留学人员来渝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开展留学人员引进工作

  (一)坚持“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原则。出国留学是培养和造就优秀人才的重要途径,鼓励留学人员来渝工作和为渝服务是重庆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要尊重个人意愿,坚持来去自由,千方百计营造和优化有利于吸引留学人员来渝工作的人才环境,帮助和支持留学人员发展事业、成就理想。

  (二)大力引进留学人员。各级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大力引进我国公派、自费出国(境)留学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在国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到国(境)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知名跨国公司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在国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知名跨国公司工作二年以上的人员。

  重点引进我国公派、自费出国(境)留学取得博士学位或具有(相当)副教授以上资格的人员;学成后到国(境)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金融机构、跨国公司等从业,并拥有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的人员;其他取得显著成绩,并为我市急需的中青年高级经营管理、学术技术带头人等人员,包括已加入外国国籍或已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人员。

  (三)鼓励留学人员以多种方式来渝工作或服务。进一步拓展引进海外人才和智力的方式,通过考试、考核、招聘等形式,选拔优秀留学人员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任职或兼职。留学人员可以承包、租赁经济实体和科研机构,允许以其拥有的专利、专有技术等科研成果进行转化、入股,创办企业,或以专有知识、技能、信息等开办中介机构,或以自有资金、引进资金投资。鼓励留学人员开展学术技术交流、科研合作或承担科研项目,允许进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企业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允许通过项目合作、兼职、有偿咨询、参与技术诊断和设计、考察讲学、学术休假、担任顾问等开展长、短期服务。

  二、认真落实对留学人员的各项优惠政策

  (四)认真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制定出台的有关引进和稳定人才的办法、措施,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可在企业注册、税收、投资、科技成果转化、科研设备及经费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支持留学人员在渝创业、工作。

  (五)留学人员来渝工作,可申领《重庆市外来人才工作居住证》(办法另定),在子女入学入托、申办驾驶证、购房等方面享受本市市民待遇。

  (六)留学人员来渝落户,其随归的配偶及成年子女由接收留学人员的单位或主管部门安排工作,也可由各级人才交流机构和劳动服务机构推荐安排工作。

  留学人员来渝工作,其随归的未成年子女由市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在教学质量较好的学校入学,免收政府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在语言文字适应期内升学,可享有加分优惠。已在国(境)外高校(学历经国内教育主管部门认可)就读的子女,可允许在重庆市属高校插班学习。

  (七)未加入外国国籍但已获外国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要求取得我市常住户口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落户手续,其配偶及16周岁(在校学生不超过19周岁)以下子女可以随迁。

  (八)留学人员中的外籍人员,需在渝工作并长期居住(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可为其签发2—5年内居留证件及相应的多次往返“Z”签证;对不需要常住的,可为其签发2—5年内多次入境有效“F”签证,签发次数不限。

  (九)进一步加强“重庆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建设,扩大规模,提高档次,着力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大力扶持留学人员领办和创办企业。

  (十)允许和鼓励未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并已取得经国内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国(境)外学历的留学人员,参加我市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十一)建立重庆市留学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委员会,负责留学人员来渝后首次申报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认定工作。留学人员首次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不含国家已实行“考评结合”的系列或专业),根据其学识水平、工作业绩和实际能力,按条件可直接认定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直接申报认定相应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1)在国(境)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大公司被聘为相当于教授、研究员职务且工作满一年的人员;

  (2)已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3)取得博士学位(在国、境外取得的学位均须经国内教育主管部门认可,下同)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四年的人员;

  (4)取得双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六年的人员;

  (5)在国内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四年的人员;

  (6)其他有特殊才能和突出贡献的人员。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直接申报认定相应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1)在国(境)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大公司被聘为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职务且工作满一年的人员;

  (2)在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3)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一年的人员;

  (4)取得双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四年的人员;

  (5)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六年的人员;

  (6)在国内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三年的人员;

  (7)其他有特殊才能和突出贡献的人员。

  (十二)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经批准引进的留学人员,其出国(境)前在原单位已确定的工作时间(含攻读学位应当计算工龄的时间)、经用人单位确认的在国(境)外工作和继续学习的时间与回国后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其工资待遇按本人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中符合人事部《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的意见》(人发〔2000〕63号)的有关规定,到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员,首次确定工资时,用人单位根据其能力和所任职务,按照国家现行工资标准,高定2—3个职务工资档次。

  到企业工作的留学人员,其工龄按前述规定计算,其报酬和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工资标准和分配方式。到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留学人员,可到当地人才交流机构保管档案和办理人事代理。

  三、建立健全吸引和用好留学人员的工作机制

  (十三)建立符合留学人员特点的引才机制。针对留学人员既熟悉国际惯例又了解中国国情、既具有爱国热情又掌握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的优势,要积极为他们提供充分发挥才智的工作岗位和职位,搭建充分展示才华的创新创业舞台,进一步增强吸引留学人员的凝聚力。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各级各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海外人才引进工作机制,采取网上市场、赴海外现场招聘等形式,进一步加强海外招聘工作,逐步建立有组织、有计划的海外招聘制度,扩大引进海外人才的影响和成果。

  (十四)强化为留学人员服务的管理机制。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认真抓好留学人员来渝工作的综合协调、安置服务和宏观管理,切实做好咨询、安置、服务等具体工作。市人事局要建立全市留学人员人才信息库,实行全程跟踪服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为留学人员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十五)完善有利于留学人员创业发展的激励机制。创造条件最大限度地发挥留学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建立重庆市留学人员创业基金,对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创办具有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高科技项目给予资助。对为重庆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留学人员,对引进和鼓励留学人员来渝工作卓有成效的单位,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十六)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引进留学人员工作,把吸引留学人员来渝工作作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创新工作机制,突出工作成效,切实推进我市留学人员队伍建设。

  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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