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1984-04-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乡政府的通知》中指出:“随着乡政府的建立,应当建立乡一级财政和相应的预决算制度,明确收入来源和开支范围。”省委、省政府也曾对此发过通知,要求尽快把我省乡财政建立起来。为了贯彻以上指示,我们在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全省财政、税务工作会议上对这一问题作了讨论,随后又在试点县进行了调查,并于最近召集先期试点的八个县和部分乡财政所的同志进行了座谈研究。现将建立乡一级财政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建立乡一级财政是形势发展的需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农村形势同全国一样,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随着中央一九八四年一号文件的深入贯彻执行,农村形势越来越好,乡的财政收支任务也越来越大。但长期以来,不仅没有建立乡一级财政,绝大多数公社连一个专职财政员也没有,大量分散在农村的财政收入不能及时足额地收起来,国家用于农村的各种资金使用效益不高,乱挪乱用乃至贪污浪费的情况比较普遍。随着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乡政府的建立,加强乡财政的建设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迫切任务。
二、乡财政的职责
乡财政的基本职责是:
1.组织划归乡财政管理的各项收入;
2.管理乡范围内的各项财政支出;
3.管理国家规定的,由乡人民政府筹集、分配、使用的资金。
4.帮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加强财务管理,监督执行国家的财政政策、法令。
三、乡财政的机构、人员和领导关系
每个乡都要建立乡级财政。财政机构的名称和人员配备,视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收支大小而定,有的可以只在乡政府编制内按照规定的办法设一名专职财政员;有的可设立乡财政所。设立乡财政所的,可增配专职干部一名。干部来源,原则上从没有进乡政府班子原有乡干部中,挑选文化程度初中以上、身体健康,能胜任财政工作的同志充任。经济发达、财政收支任务大,配备两人力量仍然不足的,还可由县财政局统一组织考试,招聘一名高中文化程度、政治可靠、身体健康的知识青年充任。经费问题,原来是乡干部的,在行政支出中开支;招聘人员在乡财政的分成收入或乡的自有资金中开支;有的地方干部配备和经费已经解决了,也可维持不变。
乡财政所既是乡人民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又是县财政局的基层单位,实行乡政府和县财政局双重领导,党团组织关系在乡,思想政治工作领导以乡为主,业务工作和人员调动以县财政局为主。县财政局要有一个职能机构或配备专人管理乡财政工作。
建立乡财政所后,原有的区财政员或区财政所仍应保留,大县没有建立区财政所的,应逐步建立,其具体职责任务,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四、建立乡一级财政的作法
我省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不同,财政管理基础也有较大的差异。因此,乡财政收支管理范围,一般宜由少到多,逐步扩大。具体意见是:
1.关于乡财政的收支范围
收入方面:农牧业税(包括农林特产税)、屠宰税、牧畜交易税、集贸税收和其他收入。有条件的还可将乡范围内的集体和个体工商税收划作乡财政收入。
支出方面:乡本级行政支出、支农资金、抚恤救济费和计划生育事业费。有条件的还可将文教卫生事业费划作乡的财政支出。
2.关于预算管理办法
目前有两种办法,一是实行“定收定支,超收给奖,支出包干,一年一定”;二是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超收分成,结余留用,一年一定”。
我们意见,二十八个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县可以推行第二种办法,或者先在部分乡试点;其余面上的县先实行第一种办法。
五、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根据各地的试点经验,建立乡财政应当注意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1.正确处理财力集中和分散的关系。建立乡一级财政的目的之一,是调动县乡两个积极性,把零星的、分散在农村的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地收起来,绝不能分散县的现有财力。大宗收入、重点税源要集中在县,超收分成比例要定得适当;机动财力的大头要掌握在县,给乡的好处只能建立在发展经济,增加收入的基础上,决不能减少上解,影响县财政收支平衡。
2.财税部门要加强配合协作。建立乡一级财政后,有的税收要划为乡财政的收入,实行乡财政和税务所双重考核。有的税收仍为县财政的收入。乡财政所要配合税务所做好乡范围内的税收征管工作。无论是划归乡财政的税收,或是没有归乡财政的税收,有关税收政策的解释、减免权,仍归税务部门。乡村、集市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税务所和乡财政人员可以实行分工负责,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乡财政所代征。
3.要调动“条条”与“块块”两个积极性。建立乡一级财政以后,一些原来由县级主管部门垂直管理的乡范围的支出,要逐步改由乡财政统一管理。这样做,并不是削弱主管部门管理事业的权限,而是加重乡一级政府管理资金的责任,有利于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在分配年度支出预算时,要充分听取主管部门的意见,或者先由主管部门分配,再纳入乡范围内的支出。由县集中掌握分配使用的专项资金,仍由县统一管理。
4.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法令和财经制度。在组织乡财政收入或代征税收时,必须按照中央和省的统一政策规定执行,应当上交财政的收入要及时足额入库。要防止乱摊乱派、损害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
5.乡政府要用好自己的财力,发挥资金使用效果。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管理的加强,乡的财力将逐步有所增加,乡财政分得各项资金应当主要用于扶持生产发展,举办公益事业,推广科学技术和智力开发,每年的机动财力使用安排,要报县批准,切实防止乱支滥用。
建立乡财政的工作是一项新的工作,建议各级政府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提出具本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把这一工作搞好。
民族自治地区是否建立乡财政,由自治州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市、地、州贯彻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一九八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198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