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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6和2007年度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

辽政发[2008]4号

颁布时间:2008-01-31 00:00:00.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近两年来,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在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中,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的中心工作,坚持依法办理,认真落实人大代表和提案者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力地推动全省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取得了可喜成绩,涌现出一批先进典型。为表彰先进,省政府决定:授予沈阳市政府、大连市政府、鞍山市政府、锦州市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政府法制办、沈阳铁路局等24个单位“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希望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发扬成绩,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开拓创新,进一步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第一年,也是实现辽宁全面振兴和“十一五”规划目标的关键之年,做好今年的各项工作对实现今后五年奋斗目标意义十分重大。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通过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提高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能力,全面推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各承办单位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中,要认真落实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关于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各项规定,在抓落实和解决问题上狠下功夫,争取办理工作在新的一年取得更大成绩。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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