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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颁布时间:2005-08-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2005年8月16日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四条 主任会议讨论和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五条 主任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主任会议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六条 主任会议的工作职责:

  (一)决定常委会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

  (二)向常委会会议提出议案;决定将其他议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对在常委会会议期间提出的质询案,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对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向常委会提出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罢免案,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由常委会有关部门调查并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听取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工作汇报;决定和组织实施有关监督事项;

  (五)听取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部门的有关工作汇报,指导、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工作部门的重要工作;

  (六)审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七)决定有关事项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

  (八)处理常委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和授权的事项。

  第七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由秘书长提出,会议召集人确定。

  第八条 常委会副秘书长、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主任会议。

  主任会议的其他列席人员,根据议题需要,由秘书长提出,会议召集人确定。

  主任会议列席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须向秘书长请假。

  第九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部门按工作职责承办,常委会办公厅督办。

  第十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需要印发文件的,由会议召集人签发。会议召集人可以委托秘书长签发。

  主任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并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常委会办公厅负责。

  在主任会议举行前,常委会办公厅应将会议的日期、地点、议题及其他有关事项通知会议的参加人员及有关单位。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经秘书长同意,可以发布新闻。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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