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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渝办发[2005]223号

颁布时间:2005-10-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我市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化名城,不仅有大量的物质文化遗产,而且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为此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增强,经济和社会的急剧变迁,我市非物质文化的生存、保护和发展遇到很多新的情况和问题,面临严峻形势。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重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源于巴渝大地各族人民长期生产、生活实践,是建设有重庆地域特色文化的基础和源流,是我市各民族保持对祖先的记忆和历史延续性的独特展现,形象地体现了重庆各族人民的内在精神,具有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特点,融民族性与大众性于一体,是重庆各族人民智慧与文明的结晶,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和利用好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市的文化生态发生了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一些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大量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随意滥用、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时有发生。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抢救已经刻不容缓。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目标和方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使我市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建立起比较完备的重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和保护体系,在全社会形成自觉保护民族、民间文化的意识,实现重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网络化、法制化。

  (二)工作指导方针

  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在确保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获得有效保护的前提下,促进抢救、保护、利用的有机结合与协调统一。

  (三)工作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坚持立法保护与政策保障相结合,政府保护与民间保护相结合,决策系统与咨询系统相结合,财政投入与社会资金投入相结合。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主要内容与工作方式

  (一)保护对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对象主要包括:传统的口头文学和语言文字,传统的戏剧、曲艺、音乐、舞蹈、美术、杂技、皮影等;传统的工艺美术和制作技艺;传统的习俗、礼仪、节日、庆典和体育活动等;以及与上述各项有关的代表性原始资料、实物、场所和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

  (二)保护方式

  1.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全面普查、确认、登记、立档存藏。

  2.在真实记录的基础上进行整理、研究、出版,或以博物馆等方式予以展示、保存。

  3.通过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命名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乡,对原生态文化保存较为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和浓郁特色的文化区域,进行动态的持续性保护。

  4.通过对传承人的资助扶持、鼓励和命名民族民间艺术家,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对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宣传、弘扬和振兴。

  (三)工作任务

  1.开展普查。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方案,开展全市范围的普查、确认、记录、建档工作,建立重庆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清单。

  2.制定规划。在广泛普查的基础上,制定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各区县(自治县、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计划和管理办法。

  3.试点推进。通过专家论证,在全市范围内,确定不同类型与不同专业门类项目的试点;分批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试点工作,总结摸索保护经验,逐步在全市推广。

  4.建立名录。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的要求和有关标准规范,每两年申报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同时,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标准规范与申报办法,建立《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分批公布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各区县(自治县、市)也应根据各自情况,公布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

  5.建立传承机制。研究制定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传承单位)的标准规范与命名办法,分批命名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传承单位),对有代表性并做出重大贡献的传承人(传承单位)授予相应称号。

  6.命名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乡。制定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乡的有关标准与命名办法,对过去命名的民间艺术之乡进行审核并分批命名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乡。

  7.建设文化生态保护区。鼓励支持各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建设。

  8.教育培训。制定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长期教育与培训规划和短期培训计划,分级分批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或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人员的教育与培训。

  9.宣传展示。举办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展,积极参加国家举办的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利用各种传播途径和灵活多样的手段,加大对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

  10.建立数据库。建立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档案资料数据库,建立集工作平台、宣传教育和检索服务等诸多功能为一体的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网站。

  11.研究交流。举办各种形式的研讨会、交流会,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政策研究、工作研究与学术交流,拓展提升研究水平。

  12.申报“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按照国家部际联席会议工作部署,积极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报“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

  四、加强领导,制定措施,建立协调有效的工作机制

  (一)建立组织机构

  1.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建立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解决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成立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在重庆市艺术研究所加挂“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牌子,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运作体制,其主要职责是承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工作,负责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具体组织、业务指导、项目论证和宣传联络等工作。

  3.组建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评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承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和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评审和专业咨询。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

  (二)落实保护经费

  1.设立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重大项目保护、珍贵资料与实物征集和收购、传承人培养与资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乡建设、贫困地区保护工作补贴、人才培养与学术交流、市级保护中心建设等。

  2.各区县(自治县、市)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保证专款专用,严格费用核算,提高使用效益。

  3.积极吸纳社会资金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通过舆论宣传、政策引导等措施,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资助。

  (三)明确职责,形成合力

  1.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各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责任,制定规划、落实经费、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动员社会各界参与保护工作。

  2.文化、广电、发展改革、教育、民宗、财政、建设、规划、旅游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协作。

  3.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鼓励、吸纳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保护工作,充分发挥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各方面作用,激发和培养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加强队伍建设,培养保护人才。采用课堂教学、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分期、分批开展教育培训,加强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大专院校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大力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研究的专门人才,建立一支高素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

  附件:

  1.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2.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

  3.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二○○五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1:

  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和评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

  第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分为两类:

  (1)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

  (2)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

  (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表演艺术;

  (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

  (四)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

  (五)传统手工艺技能;

  (六)与上述表现形式有关的文化空间。

  第四条 建立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目的是:

  (一)推动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

  (二)加强重庆各民族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认同,提高对中华文化整体性和历史连续性的认识;

  (三)尊重和彰显有关社区、群体及个人对中华文化的贡献,展示具有地域特色的中国人文传统的丰富性;

  (四)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文化教育科研机构、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五)履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增进国际社会对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促进国际间文化交流与合作,为人类文化多样性及其可持续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第五条 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工作由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实施。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与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相互配合、协调工作。

  第六条 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项目,应是具有突出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较典型意义;或在历史、艺术、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及文学等方面具有比较重要的价值。

  具体评审标准如下:

  (一)具有展现重庆民族文化创造力的突出价值;

  (二)扎根于有关社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较鲜明的地方特色;

  (三)具有促进重庆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

  (四)出色地运用传统工艺和技能,体现出较高超的水平;

  (五)具有见证重庆各民族活的文化传统的独特价值;

  (六)对维系重庆各民族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

  第七条 申报项目须提出切实可行的十年保护计划,并承诺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切实加以保护。

  (一)建档: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档案;

  (二)保存: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

  (三)传承: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有关社区尤其是青少年当中得到继承和发扬;

  (四)传播:利用节日活动、展览、观摩、培训、专业性研讨等形式,通过大众传媒和互联网宣传,加深公众对该项遗产的了解和认识,促进社会共享;

  (五)保护: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以保证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传承和发展,保护该项遗产的传承人(团体)对其世代相传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所享有的权益,尤其要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

  第八条 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可向所在行政区域文化行政部门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申请,由受理的文化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申报主体为非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申报主体应获得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授权。

  第九条 区县(自治县、市)文化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项目进行汇总、筛选,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向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市直属单位可直接向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

  第十条 申报者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对申报项目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

  (二)项目申报书:对申报项目的历史、现状、价值和濒危状况等进行说明;

  (三)保护计划:对未来十年的保护目标、措施、步骤和管理机制等进行说明;

  (四)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材料。

  第十一条 传承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可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各方须提交同意联合申报的协议书。

  第十二条 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由市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和有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承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和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评审和专业咨询工作。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市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应坚持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进行评审,提出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提交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六条 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通过媒体对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15天。

  第十七条 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入选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经局际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八条 市政府每两年批准并公布一次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第十九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项目,由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项目进行汇总、筛选,经市政府核定后,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

  第二十条 对列入国家级、市级、区县(自治县、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各级政府要给予相应支持。同时,申报主体必须履行其保护计划中的各项承诺,按年度向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实施情况报告。

  第二十一条 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列入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进行评估、检查和监督,对未履行保护承诺、出现问题的,视不同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除名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

  市文化局 市广电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教委

  市民宗委 市财政局 市建委 市规划局 市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扶持对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的保护工作”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精神,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建立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解决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一、局际联席会议的职能

  (一)拟订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有关政策,审定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二)协调处理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涉及的重大事项;

  (三)审核“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上报市政府批准、公布;

  (四)承办部际联席会议和市政府交办的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其他工作,重大问题向部际联席会议或市政府报告。

  二、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局际联席会议由市文化局、市广电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民宗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旅游局组成。

  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局际联席会议主持人,市文化局、市广电局为局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市文化局、市广电局局长为局际联席会议召集人,市文化局、市广电局副局长为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兼秘书长。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局际联席会议成员。

  各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赋予的职能开展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局、市广电局,负责日常工作。

  三、局际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和要求

  (一)局际联席会议定期召开例会。根据需要或按照市领导指示,可临时召开会议。会议议题主要包括: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关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协调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议;审议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的“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并上报市政府;审议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的国家级代表作申报项目名单,经市政府同意后,上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局际联席会议讨论达成的意见,要形成会议纪要印发局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会议所决定的事项,按照各成员单位职能,分工负责,具体落实。

  (三)各成员单位应积极参加局际联席会议,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局际联席会议作用。

  附件3:

  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主持人:余远牧 市政府副市长

  召集人:王洪华 市文化局、市广电局局长

  成 员:程武彦 市文化局、市广电局副局长

  吴 刚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邓卓明 市委教委工委副书记

  严 峻 市民宗委副主任

  陈大炜 市财政局副局长

  丛 钢 市建委副主任

  张 睿 市规划局总建筑师

  孙逸民 市旅游局副局长

  秘书长:程武彦(兼)

  局际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局、市广电局,负责承担局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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