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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天然气体制改革的意见

渝府发[2005]107号

颁布时间:2005-11-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直辖以来,城市天然气发展迅速,全市供用气量大幅度增加,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加快,城镇气化率明显提高,有力地支持了全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但是,目前全市天然气发展不平衡,尤其是天然气利用在能源消费结构中仅占13%,与我市丰富的天然气资源很不相称,在优化能源结构方面仍有较大潜力。为了进一步促进城市天然气事业发展,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建设的要求,必须加快全市城市天然气体制改革。

  近年来,通过重庆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燃气集团)完成了巴南区、长寿区、璧山县、江津市等区县(市)天然气公司的体制改革及资产重组,加大了对这些区域的天然气基础设施投入,逐步形成了主城区与周边区域供气管网的互联,提高了管网设施运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为进一步深化全市城市天然气体制改革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城市天然气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和指导原则

  (一)基本目标

  按照我市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的要求,整合地方城市天然气(燃气)公司,改善城市天然气基础设施,推进大区域供气管道联网;优化资源配置,打造新型燃气集团公司,提升供气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整体赢利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建立天然气安全供应保障体系,促进天然气事业发展;形成城市天然气管理的统一技术标准、统一安全管理标准、统一规划发展、统一平衡天然气资源、统一服务收费标准的“五统一”格局;构建起政府监督下的政企分开、开发有序、平稳安全、健康发展的市场体系,支撑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使清洁能源发展适应生态环境建设和满足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需要。

  (二)指导原则

  在政府的指导下,遵循市场经济原则,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出发点,总体规划,分类指导,积极稳妥,分步推进;优化整合地方城市天然气管网和市场资源,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保护各方资产合法权益,不搞利益平调;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确保城市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和平稳供气。

  二、城市天然气体制改革的总体框架

  (一)以重庆燃气集团为主体,以资产为纽带,整合地方城市天然气(燃气)公司;加大对工业企业民用气、转供气的剥离工作力度;逐步建立统一、平稳、安全的城市天然气供应体制。

  (二)形成城市天然气管理体制的“五统一”管理格局。有序推进统一技术标准、统一安全管理标准、统一规划发展、统一平衡天然气资源、统一服务收费标准。

  (三)以重庆燃气集团作为我市城市天然气投资主体,加大投资力度,加快城市天然气管网建设,形成三大区域供气管网系统。1.以主城区为重点,构建起围绕都市发达经济圈的中、高压供气环网及其配套的大型天然气储配站和天然气自动监测控制系统;2.以江津市、永川市、合川市为重点,建立渝西经济走廊区域性供气管网;3.以万州区、涪陵区为重点,建立三峡库区区域性供气管网。

  在三大区域供气管网基础上,努力实现区域性主干管网之间的相互联网,逐步形成全市联网的供气网络系统。

  三、城市天然气体制改革方案

  (一)城市天然气体制改革实施方式

  以重庆燃气集团为主体,保护各地城市天然气(燃气)公司资产合法权益,不搞利益平调,以资产为纽带,通过对地方城市天然气(燃气)公司采取收购、控股、参股等方式,整合地方城市天然气(燃气)公司,使其成为重庆燃气集团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二)分步推进城市天然气体制改革

  1.2007年6月30日前,重组整合涪陵区安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永川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合川民生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开县天然气公司、忠县天然气公司、梁平县天然气公司、丰都县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等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地方城市天然气(燃气)公司,使其成为重庆燃气集团所属的区县(自治县、市)子公司,从而基本形成全市城市天然气的骨干供应体系。重组整合后,重庆燃气集团直接管理用户由100万户增至140万户,在全市地方城市天然气(燃气)公司的总体规模中,管理户数比例由61%提高到80%以上,占全市地方城市天然气(燃气)公司年供气总量的比例由67%提高到80%以上。

  2.2009年6月30日前,基本完成整合剩余的地方国有及其他所有制性质的地方城市天然气(燃气)公司。届时,重庆燃气集团直接管理用户将达到175万户,年供气总量将超过16.5亿立方米,成为我市经营规模最大、竞争力较强的燃气产业集团。

  (三)由统一确定的中介机构对纳入改革范围的各天然气(燃气)公司现有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净资产进行改革重组。

  (四)重组整合进入重庆燃气集团的地方城市天然气(燃气)公司的原有职工身份不变,与重庆燃气集团新成立的区县(自治县、市)子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工龄连续计算。对不愿进入子公司的职工,按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安置。

  (五)重庆燃气集团在重组整合地方城市天然气(燃气)公司过程中,要不断深化企业内部改革,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劳动用工制度,完善企业内部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确保国有资产增值、企业增效、职工增收;提高天然气供应的可靠性、稳定性和安全性。

  四、推进城市天然气体制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在城市天然气体制改革过程中,涉及工商、土地、房屋、税务登记等收费项目,市、区县(自治县、市)有关部门要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中有关收费实行减免通知的通知》(渝办发〔1998〕10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中有关收费实施减免的补充通知》(渝办发〔1998〕135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二)在城市天然气体制改革过程中,正在建设的天然气项目,按原投资渠道不变,继续施工建设。各区县(自治县、市)城市天然气(燃气)公司应确保安全、平稳供气,做好日常生产经营工作;不得突击增加职工和突击提拔任用领导人员;不得突击分配财物和转移资产。因工作需要确需人事变动的企业,须报经当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抄送市经委备案。

  (三)经改革重组进入重庆燃气集团的区县(自治县、市)子公司,保留原区县(自治县、市)城市天然气(燃气)公司的注册地点,就地纳税。

  (四)市再就业办可在市再就业基金中给予改制企业适当补助,用于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经济补偿金和支付企业历年欠缴(不含个人缴费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养老、失业保险费)。

  五、明确职责,加强城市天然气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为确保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重庆市城市天然气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天然气体制改革工作。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市经委、市国资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物价局、市安监局、重庆燃气集团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委。

  (二)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落实责任部门,推动城市天然气体制改革工作。

  (三)重庆燃气集团要成立天然气体制改革工作机构,负责按计划完成改制的天然气(燃气)公司资产重组工作。

  (四)市国资委负责制定资产评估工作原则,并指导、督促和检查资产评估工作。为提高效率,确保各天然气(燃气)公司资产评估的真实性、公正性,对第一步重组整合的7家国有及国有控股地方城市天然气(燃气)公司,由市城市天然气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确定中介机构,统一评估原则,以2004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实行统一评估。第二步重组整合的地方城市天然气(燃气)公司的资产评估基准日,另行规定。

  (五)市安监局负责对全市天然气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六)市质监局负责天然气地方技术标准的审批和发布。

  (七)市劳动保障局负责指导改制企业做好职工安置等有关工作。

  (八)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改制企业稳定等工作。

  二○○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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