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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3]55号

颁布时间:2003-05-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确保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鄂发〔2003〕3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农业税收征管工作是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环节,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对于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巩固改革成果,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财政农业税征收机关要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努力营造良好的征税、纳税环境,引导农民自觉依法纳税。

  二、建立健全新的农业税收征管体系

  各级财政农业税征收机关是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征收执法主体,要全面履行征管职责,研究制定有效办法,实行法制化、规范化和专业化管理。农业税及附加、农业特产税及附加必须由财政农业税征收机关负责征收,严禁乡镇、村、组非财政农税征管人员直接对农户收取税收。各地可根据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农业税收协税员制度,协税员的主要职责是进行税收政策宣传、提供基础资料、协调征纳关系、维护征管秩序。要进一步调整理顺关系,建立在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下,以财政农税干部直接征收为主体,村组干部协税护税为基础,定点、定时、定额征收为方向,有关部门代扣代缴为补充的农业税收征管体系,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三、改进、规范农业税收征管方式和行为

  各级政府和财政农业税征收机关要严格执行农村税费改革后的各项税费征收政策。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要实行动态管理;计税常年产量一经核定,要保持相对稳定;税率、附加率和计税价格要执行省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定。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应税特产品,对生产者只征收农业税,不征收农业特产税。对非计税土地上生产农业特产品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分户建立台帐,做到据实征收,不允许按田、按户平摊。要逐步缩小农业特产税征收范围,降低税率;认真做好农业税收减免工作,确保减免政策及时兑现到户;不断完善农业税收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农业税征收人员要持证上岗,文明征税,不得到农民家中强行征收。要统一政策,统一使用农业税专用票据,保证农业税及附加、农业特产税及附加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库和进专户,不得截留、挪用。各级财政农业税征收机关要大力推行“定点、定时、定额”的征收方式,有条件的乡镇可以建立纳税服务大厅,实行常年征收。

  四、加强农业税收征管队伍建设

  各级政府和财政农业税征收机关要不断加强农业税征收队伍建设。农业税征收人员要在现有财政供养人员中择优调配选拔。对于基层农业税征收人员编制和季节性农业税征收人员问题,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的有关政策规定统筹研究安排。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加强农业税征收机关内部建设,明确责任,强化监督,不断提高征收人员的综合素质,科学制定考核办法,完善奖惩约束机制。

二○○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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