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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气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东政办字[2005]46号

颁布时间:2005-06-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市气象局、建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市气象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

  (二OO五年六月十日)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关系到气象探测资料的代表性、准确性和比较性,关系到天气气候预测预报和气象服务的准确性和针对性,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做好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对于进一步提高气候监测和气象服务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和完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备案制度和工作机制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合作,建立和完善行之有效的备案制度和工作机制,为切实保护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提供可靠保障。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等规定,及时将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范围、标准报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时,要主动征求气象部门的意见,避免因城乡规划导致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受到影响和破坏,切实保护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审批位于气象观测站500米范围内、雷达探测站2000米范围内高度高于气象观测站、雷达站的建设项目,以及位于气象观测站500米以外,但对气象探测环境仍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时,应事先征求市气象主管机构意见,市气象主管机构应于3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意见;新建、改建、扩建的气象台站和设施,应当符合气象探测环境的技术规定以及气象设施建设规划和城乡规划,做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实现城乡建设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二、严格审批程序,切实加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严格履行气象观测站迁移审批的各项程序,对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气象台站的,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其中,迁移国家基本站、天气雷达站等国家布点的气象台站的,应按程序报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需要迁移其他台站的,应当报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严禁未经审批擅自迁移气象台站,对违法擅自迁移气象台站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确需迁移的气象台站,必须对新站站址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对比观测,经专家论证确认,新建气象台站和设施质量要求符合国家标准后,旧站址建设项目方可施工。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定期进行专项检查,进一步加大对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违法案件的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行为。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认识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及有关政府规章,及时公布和宣传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范围和标准,使全社会充分认识破坏气象探测环境对气象工作的危害,提高对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认识,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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