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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高速公路管理减少交通事故的若干规定

颁布时间:1994-09-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 1994年9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一、加强源头监督管理

  在高速公路上路口对上路车辆进行严格的安全技术检查,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律不准上路:

  (一)车辆证、照不全或不符的;

  (二)车辆没有尾灯或不按规定使用尾灯的;

  (三)车辆没有安全警告标志的;

  (四)不按规定安装和使用安全带的;

  (五)酒后驾车的;

  (六)载重车超重、超高、超宽的;

  (七)制动装置状况不好的。

  二、加强行车秩序的监督管理

  (一)充实巡逻警力,严格巡逻制度,及时发现并严厉制止各种车辆违章行驶。

  (二)严禁超速行车,发现有超速行车者,按有关规定给予严厉处罚。

  (三)发现有酒后驾车者,立即没收其驾驶执照,并给予严厉处罚。

  (四)对违章超车、不按行车线行驶的车辆给予警告,并处以相应罚款。

  (五)严禁行人穿越、滞留高速公路,一经发现,及时给予警告和教育;对情节严重或不听劝阻者,给予必要的处罚。

  三、加强公路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一)坚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及时清除路上沙石等一切路障。

  (二)对路上损坏的路牌、反光标志、倒向标志等各种安全设施,要及时修复。

  (三)遇有雨、雪、雾、风天气,依照有关测定标准实行封路,严禁一切车辆上路。

  (四)加强道路及附属设施的维护,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状态。

  四、加强对驾驶员的教育和培训

  (一)对违章驾驶员进行集中培训,强化高速公路安全行车教育。

  (二)在高速公路口发放高速公路“安全行车须知”,使每位驾驶员都明了高速公路安全行车的基本要求。

  (三)新闻单位要加强高速公路安全行车宣传教育,使安全行车知识和有关规定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四)车辆使用单位要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行车教育和车辆管理,严禁驾驶员疲劳驾驶,严禁一切不合格车辆上高速公路。

  199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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