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杭州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管理暂行办法

房管局[1997]43号

颁布时间:1996-11-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市政府杭政(1996)24号《关于加强杭州市住宅小区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服务活动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以物业管理为主营项目,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四条 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物业管理企业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资质审批,并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服务活动。

  第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按资质条件分为一、二、三三个等级,其资质标准如下:

  (一)一级企业:

  1.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

  2.有职称的建筑、修缮、土木工程、财务管理、房地产经济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不含临时聘用或兼职聘用,下同),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不少于10人;

  3.拥有或受托管理的物业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管理的物业须有一个省级以上物业管理优秀小区(或大厦),两个以上市级物业管理优秀小区(或大厦);

  4.具有高层建筑的管理能力和相应设备;

  5.管理物业应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进行科学化管理。

  (二)二级企业:

  1.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

  2.有职称的建筑、修缮、土木工程、财务管理、房地产经济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不少于5人;

  3.拥有或受托管理的物业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管理的物业必须有一个以上市级物业管理优秀小区(或大厦);

  4.具有高层建筑的管理能力和相应设备;

  5.管理物业应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进行科学化管理。

  (三)三级企业:

  1.注册资本金20万元以上;

  2.有职称的建筑、修缮、土木工程、财务管理、房地产经济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不少于3人;

  3.拥有或受托管理的物业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

  三级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接受委托管理高层建筑和涉外物业。

  第六条 物业管理各工作岗位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均应按有关规定接受专业培训,实行持证上岗。

  第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申报资质等级时必须提交下列文件或资料:

  1.杭州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物业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专业培训合格证书;

  4.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章程、委托管理合同;

  5.根据资质等级条件所需其它资料。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每两年核定一次。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发给杭州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各级企业必须按照资质等级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从事物业管理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无有效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服务活动。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资质审批部门有权督促其限期整改,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取消其经营资质,并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1.不履行物业管理合同及管理办法规定义务的;

  2.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业主、住户投诉较多的,又不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的;

  3.被物价部门认定乱收费或者收费不规范,又不认真整改的;

  4.利用管理职权擅自搭建、占用绿地、改变公共设施用途的;

  5.因管理失职造成重大事故的。

  第十条 本办法印发前已成立的物业管理企业,须在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补办资质等级申报手续。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九日起执行。

  1996年11月19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