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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等六部门关于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补充意见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3]106号

颁布时间:2003-07-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市人事局等六部门《关于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补充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关于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补充意见

  市人事局 市经贸委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卫生局
2003年7月

  为进一步落实鄂人发[2003]7号和黄办发[2003]6号文件精神,现就解决我市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内部退养问题

  企业军转干部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经本人申请,可实行退养。退养期间生活费,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的由企业承担,因企业破产或停产,无能力支付的,经财政、劳动保障、经贸部门共同认定,每年由财政部门预算拨付三分之一,社会援助中心和劳动保障部门分别筹集三分之一。

  二、关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问题

  因企业破产、关闭解除劳动关系而中断养老保险的军转干部,重新就业的由新用人单位负责续保;自谋职业的按规定续保,社会保险机构优先办理续保手续;对一时难以就业而又无能力续保的,待业期间按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由个人按8%缴纳,其余部分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给予补助。对于不能全员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军转干部的医疗费用由所在企业应按有关规定从优解决,军转干部也可以个人参保,按上年度社平工资5%的比例一次性交足6个月的医疗保险费后,再逐月缴纳,不建立个人帐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已退休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每人每年按800元的标准一次性交足10年,不建立个人帐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其经费由企业和个人按比例承担;已破产终结企业,军转干部个人承担三分之一,其余部分由主管部门和财政补助;停产或破产未终结企业,军转干部个人承担三分之一,企业承担三分之一,财政补助三分之一。对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军转干部,原则上比照上述办法由个人缴纳。对确无能力缴费的,由劳动、财政、人事部门共同认定,按已破产终结企业军转干部缴费办法执行。

  三、关于进入城低保和特困补助问题

  对符合低保条件,家庭生活困难的军转干部,可按我市现有的保障标准上浮30%计算低保金;对符合低保条件,丧失劳动能力而完全没有收入的军转干部,对军转干部本人可按我市现有的保障标准上浮50%计算低保金,以确保其基本生活。按照政策发给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保健金不计入家庭收入之内。对进入低保后仍特别困难的军转干部,由本人向所在社区写出申请,社区汇总后,报民政部门审核给予困难补助。

  四、关于提供就业帮助问题

  对下岗、失业的军转干部,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由本人到所在社区登记申请就业,在3个月内由劳动就业部门优先安排就业;对男50岁、女40岁以上下岗、失业的军转干部实行救助式就业;对夫妻双方均下岗的军转干部确保一方就业。

  五、高度重视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问题

  高度重视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问题,是当前的一项很紧迫的工作。各地、各部门和相关企业要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确保社会稳定。各县(市)区、企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要由主要领导负责组织专班对贯彻落实黄办发[2003]6号和本意见的情况进行督办检查。对工作不力,落实不到位的要进行通报并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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