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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贯彻实施工会法大力支持工会工作的意见

秦政[2005]121号

颁布时间:2005-07-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函[2005]28号)精神,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支持和加强工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工会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支持工会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工人阶级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是我们党的根本指针,是党和国家强大的政治优势,也是改革发展取得胜利的重要保证。工会作为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在党和政府与广大职工群众之间发挥着重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是政府的重要社会支柱。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政治稳定的作用,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我国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各种利益关系和社会矛盾更加复杂,和谐的劳动关系已经构成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工会组织也已经成为构建和谐社会必不可少的骨干力量。在新的形势下,妥善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协调发展改革进程中不同群体的利益关系,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更好地发挥各级工会组织的作用。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高度重视并大力支持工会工作,尊重职工群众的主人翁地位,充分调动和发挥好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引导他们积极投身于我市提速发展、率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中来,自觉维护社会稳定。

  二、认真执法,积极支持和推进工会组建和职工入会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是工会法的执法主体,贯彻落实工会法的首要任务是支持和推进工会组织的建立健全。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工会法的要求,为工会组织的建立提供方便条件,严禁借改革之机撤并或消除工会组织机构,对那些阻挠建会的单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严肃执法,限期纠正。要充分尊重广大职工群众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都有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各单位对进城务工人员与城镇职工要一视同仁,不得拒绝他们入会。要认真落实乡镇、街道工会和会员2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应当设专职工会主席的规定,落实工会专职干部的待遇,切实加强工会干部队伍建设。

  三、拓宽渠道,建立健全各项工会民主参与机制

  和经常性的沟通交流机制建立市、县(区)两级政府与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政府在研究制定企业改革、劳动就业、工资福利、社会保障、职业安全卫生等与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政策措施,和其他涉及广大职工利益的紧急和重要问题时,都要邀请同级工会参加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认真执行市总工会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的规定》(秦工[2004]209号),创造条件使工会组织能够更加广泛地参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格按照《秦皇岛市职工劳动模范管理规定》(秦政[2001]170号)要求,在评选、表彰劳动模范,发挥劳模带动作用等有关工作中,发挥好工会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职能。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同级工会的信息沟通,探索建立经常性沟通交流机制,特别是要做好重大事件、重要信息的通报工作,保证信息交流渠道畅通。各企业要依据《河北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河北省厂务公开条例》建立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企务公开制度,全面落实职代会各项职权,增强企务公开的实效性。

  四、健全和完善各项协调机制,谋求建立和谐稳定劳动关系。

  要进一步加强市、县(区)两级三方协商机制建设,健全制度,明确职责,规范运作,并逐步向基层延伸。要定期研究和分析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改制对劳动关系的影响,认真协商解决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对一些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要加强经常性的协调与沟通,及时研究解决办法。在此基础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总工会要定期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劳动关系状况,及时反映当前我市劳动关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工作建议。同时,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工会组织积极指导和推动企业建立、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加强对企业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尽快实现社保体系的全覆盖。要指导和加强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工作,为工会积极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工作创造更加有利的外部环境。各企业要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和《河北省集体合同条例》建立和完善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与劳动合同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五、努力为工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主动为工会组织依法履行职责、有效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公场所及设施,尽可能地为工会解决开展职工文化、教育、体育活动的场地。要支持工会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职工经济技术创新和送温暖活动,支持工会加强职业安全健康、劳动保护工作,支持工会筹办为职工服务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工互助保障以及各种丰富职工精神生活的文化体育事业,并给予一定资金上的帮助。要支持工会依法收缴工会经费,推进和实现财政开支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统一划拨,在非公企业实行由税务部门代征工会经费,不断增强工会的服务功能和实力。各企事业单位要充分尊重工会的社团法人地位,依照工会法定期足额向工会拨交工会经费,为工会活动的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二OO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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