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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企业分离办学校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石政办[2003]143号

颁布时间:2003-09-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安区、井陉矿区、新乐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省、市政府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安排和部署,结合我市及有关企业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企业分离办学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人员确定。企业分离学校时,分离人员原则上按2001年底在册人员移交;对2001年底至目前各学校调入的人员在不突破企业所办学校2001年底教职工总人数的前提下,按现有人数移交。要严格控制教学辅助人员移交人数,企业移交的教学辅助人员比例,原则上不能突破我市教育系统同类学校教学辅助人员占全部教职工总数的比例。

  二、关于离退休人员问题。企业移交的离退休人员,原则上应是在企业所办的普通中小学校工作岗位上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

  三、关于过渡期办学经费问题。学校移交后的办学经费,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原则按省经贸委等六部门冀经贸〔2003〕1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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