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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黄石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3]108号

颁布时间:2003-07-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市国土资源局拟定的《黄石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黄石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市国土资源局 2003年7月)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53号)精神,做好我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省政府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强化耕地保护机制,切实保护农民土地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登记制度,进一步理顺土地产权关系,加强土地权属管理,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村集体土地的合法流转,为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二、依据和原则

  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规则》、《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湖北省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暂行办法》、《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

  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原则是:坚持依法登记,先易后难,先急后缓的原则;坚持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坚持利用已有的调查成果资料的原则;坚持确保农村税费改革顺利进行的原则。

  三、登记范围和对象

  (一)范围

  全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均属本次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范畴。

  (二)对象

  1、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2、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我市实际情况,采取“组有村管”的方式,实行“一村一证”制度,即《集体土地所有证》发到行政村,由村委会代管;

  3、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

  4、现已改为“街办”的原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原乡(镇)农民集体兴办的农、林、牧、渔场使用的集体土地。由上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登记,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暂不发放集体土地所有证书。

  四、工作内容和时间要求

  (一)工作内容

  1、对辖区村农民集体土地(含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及乡(镇)农民集体土地的地理位置、权属、界线、地类、面积等状况进行地籍调查,并登记发证。

  2、对辖区农村国有土地进行地籍调查,登记造册。

  3、成果资料整理归档。

  4、利用成果资料逐步建立和完善1:1万农村地籍数据库。

  5、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工作。

  (二)时间要求

  全市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从2003年7月开始至2005年12月31日完成。城市各区在2004年12月31日前完成;大冶市、阳新县在2005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五、方法和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3年7月至2003年8月)

  1、资料准备。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技术规程和相关技术资料的收集。

  2、器材和表格的准备。各地要根据各自的条件及作业手段,准备必要的仪器、工具和文具用品,如计算机、求积仪等。集体土地登记所需的各种表格统一按照市国土资源局设计的表格样式进行印制。

  3、广泛宣传、深入发动。为了确保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领导对此项共工作务必高度重视和支持。各地要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活动,大造声势,重点宣传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目的和意义,通过宣传,使村、组干部和群众充分认识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而主动地理解、支持和配合国土资源部门搞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4、发布通告。县(市)、区人民政府在辖区内发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通告。通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土地登记区的划分;

  (2)土地登记期限;

  (3)土地登记受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4)土地登记申请者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5)其他事项。

  5、技术培训。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各地必须对登记上岗人员进行严格的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和技术规程等,培训学习方式可以借鉴外地的成功经验,与试点工作相结合,做到理论学习与实践相结合。

  (二)试点阶段(2003年9月至2003年11月)

  县(市)、区要在2003年下半年按照规定的技术要求,完成4至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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