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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文化局等四部门《关于规范唐山市文物监管物品市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唐政办函[2003]42号

颁布时间:2003-04-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芦台、汉沽农场,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文化局、工商局、公安局、唐山海关联合制定的《关于规范唐山市文物监管物品市场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望认真贯彻实施。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三年四月十四日

  唐山市文化局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唐山市公安局唐山海关关于规范唐山市文物监管物品市场管理的意见

  为加强我市文物监管物品市场管理,防止国家珍贵文物的流失,遏制非法经营活动,规范保护合法经营,引导文物监管物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家文物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整顿规范文物市场方案》(文物保发〔2001〕57号)及国家文物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文物市场管理的通知》(〔92〕文物字第209号)的精神和规定要求,现就规范唐山市文物监管物品市场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整顿和规范文物市场秩序工作涉及面广,工作十分复杂。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由文化、工商、公安、海关有关部门联合组建文物监管物品市场管理机构,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局文物管理处。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文物监管物品市场实施长期有效的监控和管理。

  二、为实现我市文物监管物品市场秩序的根本好转,要集中力量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整顿和规范文物监管物品市场秩序的专项治理,对散落在我市境内无证经营和非法经营的文物场所、摊点严格进行清理、审查、整顿,不符合规定的一律关闭取缔,确保我市文物监管物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三、文物监管物品必须在依法批准的文物监管物品经营场所内销售,申请销售文物监管物品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四、允许在文物监管市场上市并实施监管的物品是:1911年至1949年间中国和外国制作生产出版的陶瓷器、金银器、铜器和其它金属器、玉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种质料的雕刻品以及雕塑品,家具、书画、碑贴、拓片、图书、文献资料、织绣、文化用品、邮票、货币、器具工艺美术品等(1911年至1949年间中国和外国制作、生产、出版的上款所列物品中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者除外,其具体品种按国家和省文物管理部门规定执行),上市交易的文物监管物品经文物部门鉴定后方可销售,属于国家所有的出土文物不得上市交易。

  五、将文物出售给外国人或文物出口和个人携带文物出境,均须事先向海关申报,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鉴定后,发给出境许可凭证。文物出境必须经指定口岸运出。

  六、非法经营受国家保护的文物和文物监管物品,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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